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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環境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市環境教育,特依環境教育法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立環境教育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辦理本基
    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爰特設臺中市環境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 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 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 其他環境教育有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置主任委員ㄧ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
    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有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
    體代表擔任。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四、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有關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
    ;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ㄧ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
    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及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但由機關(
    構)代表及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
    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委員會置執行祕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祕書
    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均由主任委員就環保局現職
    人員派兼之。必要時得聘顧問、專業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八、本委員會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