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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圖書借用辦法
民國 98 年 09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圖書(以下簡稱教科圖書),係指依教育
部發布之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編輯及審定通過之綜合活動、藝術與人文領
域及健康與體育領域學生用書。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係指臺中市市立及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
)之在學學生。

第 4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教育
處。

第 5 條
國民中小學借用教科圖書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購買。
二、社會人士捐贈。

第 6 條
學生借用教科圖書之方式如下:
一、隨堂借用:教科圖書於專科教室或學校指定位置集中保管,由授課教
    師於上課時發放使用,用畢即歸還。
二、個人借用:學生於學期開始上課日或轉學生轉入時,向學校借用並自
    行保管;於學期上課結束或轉學生轉出時歸還。

第 7 條
學生借用教科圖書應善盡保管責任,不得於借用之教科圖書上圈點評註或
為其他毀損行為。
國民中小學得訂定獎勵規定,鼓勵學生妥善使用、保管教科圖書。

第 8 條
學生借用教科圖書違反前條規定時,應負責賠償。但因不可歸責於借用學
生之事由時,不在此限。 
前項賠償方式,由本府教育處另定之。

第 9 條
本府得指定學校辦理臺中市教科圖書交流中心,負責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
調用、交換、調查及統計等相關事宜。

第 10 條
國民中小學可供借用之教科圖書數量不足或需要其他版本之教科圖書時,
應向臺中市教科圖書交流中心調用。

第 11 條
國民中小學應訂定教科圖書借用作業要點,並指定專責人員辦理。

第 12 條
國民中小學得訂定獎勵規定,鼓勵學生將個人所有完整之教科圖書捐贈學
校。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