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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商店街區年貨大街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商店街區於春節期間辦理年貨大街活
動,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經濟發展處,協辦單位、機關及
其權責如下:
一、本府交通處:交通維持計畫之審核。
二、本市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維護計畫之審核及稽查。
三、本市衛生局:食品衛生之稽核及輔導。
四、本市警察局:妨礙交通及違規車輛之取締。
五、本市消防局:災害應變計畫之審核。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年貨大街,係指於春節前後二星期內商店街區封街所舉辦之活
動,但經報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商店街區辦理年貨大街活動,應由管理委員會於一個月前檢附下列書件向
本府提出申請:
一、活動企劃書:應包括申辦單位、承辦單位、活動主題、活動期間、活
    動範圍配置、活動內容及流程、經費收支預估、攤位安排與管理及活
    動人力配置。
二、交通維持計畫:應包括封街交通衝擊評估、交通維持及停車管理、交
    通管制設施之設計、大眾運輸協調事項等。
三、環境清潔維護計畫:應包括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運、回收作業及
    噪音防制事項等。
四、災害應變計畫:應包括道路消防栓週圍預留半徑一公尺之操作空間,
    每防護點二十公尺內應設置 10 型 ABC  乾粉滅火器乙具之配置圖、
    緊急應變小組編組(應包括通報、滅火、避難引導、安全防護班等)
    及緊急應變教育訓練。
前項第四款緊急應變教育訓練,應於活動前辦理完成。
於本府核定行人徒步區之封街時段內辦理者,得免附第一項第二款之交通
維持計畫。

第 5 條
年貨大街活動之交通維持計畫應提經本市道路交通安全連繫會報或交通改
善小組審議後,始得核准。

第 6 條
年貨大街活動期間以三星期為限。

第 7 條
年貨大街攤位之設置,應確實依核定之活動企劃書內容辦理,並應保留百
分之五攤位免費提供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公益團體使用。

第 8 條
年貨大街活動期間,管理委員會應於街區內廣設大型垃圾桶或垃圾子車,
並隨時派人清掃、清運垃圾,保持路面整潔及水溝之暢通。

第 9 條
年貨大街活動期間,舞台播音系統、擴音器及發電機之噪音防制,應確實
依噪音管制規定辦理;夜間營業期間,不得妨礙鄰近住家安寧。

第 10 條
年貨大街活動期間,管理委員會應指派專人為本府之聯繫窗口,遇有緊急
或不法情事時,應即通報相關單位處理,並副知本府。

第 11 條
年貨大街嚴禁販售非法商品,並應注意商品、食品之標示及衛生。

第 12 條
年貨大街活動應由管理委員會投保總額新臺幣五千萬元、每一個人傷亡最
低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之公共意外責任及產物損失險。

第 13 條
辦理年貨大街活動致損害第三人或公共設施時,管理委員會應負賠償責任


第 14 條
年貨大街活動未依核定計畫辦理或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府得
撤銷或廢止其活動許可,並限期移除。
經本府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活動許可之商店街區,三年內申請辦理年貨
大街活動,不予核准。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