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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
      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管制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三、本中心係一臨時成立之任務編組,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原則設於區公所
    ,由區長兼任指揮官,副區長(無副區長由主任秘書擔任)兼任副指
    揮官,受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執行區內重大災害應變事宜,指
    揮官不在或未到達前,代理順序為副區長、主任秘書、民政課課長。


四、各防救編組單位如下(編組暨任務分工詳如附表):
(一)搶救組:由所轄消防分隊分隊長兼組長,臺中市後備指揮部、陸軍
      第十軍團第五作戰區指揮部派員擔任連絡官。
(二)收容救濟組:由區公所社會課或社建課課長兼組長。
(三)醫護組:由區衛生所主任兼組長。
(四)總務組:由區公所秘書室主任兼組長。
(五)治安交通組:由轄區派出所所長兼組長。
(六)查報組:由區公所民政課課長兼組長。
(七)搶修組:由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或社建課或公用課課長兼組長。
(八)環保組:由區清潔隊隊長兼組長。


五、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如下::
(一)區災害應變中心於接獲本市災害業務主管機關通知後開設。
(二)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災害狀況通知全部或部分區災害應變中心開
      設。
(三)本市各區區長於轄內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得以書面或口
      頭報告市長即時成立該區災害應變中心,並於3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六、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
    駐作業;因地震或其它災害發生,致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時,區
    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
    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七、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其作業規定依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組標準
    作業程序辦理,其標準作業程序由各區公所訂定之。


八、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無法因應災害規模時,應向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請求
    支援,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向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報核後
    ,依相關規定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協助。


九、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
    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
    機制: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
      ,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業務主管人員
      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
      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
      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
      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
      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
      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
      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十、縮小編組及程序如下:
(一)縮小編組時機:
      災害狀況已獲控制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得縮小編組規模,對
      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後,必要時得酌留部分編組人員,持續
      服務市民。
(三)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報經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裁示後,得
      撤除之,並將撤除事由、時間告知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


十一、各防救單位相關人員執行災害應變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各
      防救單位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


十二、本要點所訂相關規定,原臺中縣二十一個區公所,開設災害應變中
      心時,應依循辦理。另原臺中市八個區公所,依規定開設緊急應變
      小組,區長於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工作會報召開時,應出席會議。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