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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踐教育改革理念,改善各級學校教育環
境,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及保障學生受教權益,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十條之
規定,設置臺中縣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就全縣重大教育政策及相關教育改革事項,提供審議、諮詢、協調及
評鑑事宜。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縣長為委員兼召集人,本府教育處處長為委員兼
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教育學者、專家四人。
二、家長會代表二人。
三、教師會代表二人。
四、教師代表一人。
五、社區代表一人。
六、弱勢族群代表二人(身心障礙及原住民代表各一人)。
七、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一人。
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

第 4 條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
滿得續聘之。
委員因故出缺時,由縣長補聘之,補聘之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行政業務由執行秘書指派
專人負責辦理。

第 6 條
本會會議以每學期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第 7 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

第 8 條
召開會議時,委員有提案、討論、審議、表決之權利。惟提案須有三位以
上委員之連署始得提出。

第 9 條
本會開議時,得邀請相關機構、團體、人士列席,必要時亦得舉辦公聽會


第 10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11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