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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稽查業務運作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暨執行稽查工作,確
    立本局稽查業務運作模式,特針對當前稽查業務推動需要,訂定本作
    業要點。


二、為有效管理稽查業務,稽查科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立管理中心,其業務
    執掌如下:
(一)個人及區隊稽查業務管制考核作業。
(二)稽查業務運作管理之各項作業規範之訂定。
(三)聯合稽查、跨科室稽查業務之聯繫、規劃。
(四)稽查科預算追蹤管理與年度預算編列。
(五)財產、車輛及稽查裝備之管理維護。
(六)食品中毒調查處理及後續報告之彙辦。
(七)稽查會報(含跨單位或跨科或本科之會報)紀錄及追蹤列管。
(八)年度重點抽驗及稽查輔導業務之規劃辦理。
(九)稽查品質、服務品質及人員訓練等綜合管理事項。
(十)消費者保護案件處理及危機事件處理總窗口。
(十一)每週、每月或每季各項稽檢成果之彙整。
(十二)其他縣市衛生局稽查管理業務交流。
(十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稽查科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立山區稽查隊、海區稽查隊、屯區稽查隊、
    和平區稽查隊等,以遂行本局各類稽查任務,其任務區域範圍如下:
(一)山區稽查隊:豐原區、潭子區、大雅區、神岡區、石岡區、東勢區
      、新社區、北屯區、北區等9區。
(二)海區稽查隊:后里區、大甲區、清水區、大安區、外埔區、大肚區
     、龍井區、沙鹿區、梧棲區、烏日區、西屯區等11區。
(三)屯區稽查隊:大里區、太平區、霧峰區、西區、南區、南屯區、中
      區及東區等8區。
(四)和平區稽查隊:和平區。


四、各區稽查隊置隊員若干人,其工作執掌如下:
(一)執行各業別例行、計畫性或機動性稽查,現場作成紀錄回報;若有
      不符規定者,檢附完整蒐證資料,移相關業務科依規定處辦。
(二)各類稽查報表提報。
(三)食品衛生管理系統、菸害防制稽查處分通報及個案管理資訊系統、
      管制藥品管理資訊系統及各類與稽查相關系統之資料建置與維護。
(四)輪流擔任稽查科晨報及科務會議之紀錄。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各區稽查隊設區隊長、執行幹事各1人,辦理區隊管理事項,其任期
   、遴選方式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區隊長
1、任期:1年
2、遴選方式:隊員間以投票方式相互推舉,獲最高票及次高票者陳核局
   長圈選(年資較長者得優先擔任)。
3、工作執掌:
(1)督導及綜理區稽查隊業務。
(2)擔任稽查管理中心與區稽查隊聯絡窗口。
(3)初核組(隊)員差假及出勤管理。
(4)審核區隊內各業別例行、計畫性或機動性稽查結果。
(5)不定期召開稽查隊會議。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執行幹事
1、任期:3個月。
2、遴選方式:由隊員依年資排序,輪流擔任。
3、工作執掌:
(1)每日分組排案、路線規劃及派車等稽查準備工作。
(2)每日排案執行結果之追蹤管理,稽查結果彙整回報稽查管理中心。
(3)彙集當月稽查結果,依據各業務科表報,期限內回報。
(4)擔任區隊內會議之紀錄,並將開會內容陳報稽查管理中心備查。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稽查作業依任務類型區分為例行性稽查、計畫性稽查及機動性稽查。
    例行性稽查由稽查科發動,針對特定時間、對象及區域主動執行衛生
    稽查工作;計畫性稽查由各業務科訂定稽查工作計畫,計畫內容應詳
    載任務說明、執勤注意事項與目標數,並附上標準作業流程(標準作
    業程序、流程圖、流程說明、作業及附件表單),經循會簽流程奉核
    後辦理;機動性稽查任務(突發社會事件、人民陳情案件)則以派案
    方式為之。


七、為避免人員往返奔波,提升執勤效率,稽查科另依任務需求分別於大
    雅區衛生所、清水區衛生所、大里區衛生所及梨山衛生所設置區隊辦
    公室。管理中心及山區稽查隊人員駐局辦公,大雅區衛生所供山區稽
    查隊做為任務中繼站使用,海區稽查隊派駐清水區衛生所辦公,屯區
    稽查隊派駐大里區衛生所辦公,梨山稽查員則派駐梨山衛生所辦公。
    上述區隊辦公室另置公務車輛、個人電腦、通訊設施及桌椅等辦公必
    要設備,以充分支援稽查任務使用。而區隊辦公場所之水費、電費、
    電話費等一般事務性支出由稽查科年度預算內另撥款補助各該衛生所。


八、梨山地區因位置特殊,由和平區稽查隊隊員乙名派駐和平區梨山衛生
    所,執行當地稽查業務;另由稽查科每年派員執行1次以上聯合稽查
    工作。


九、管理中心之個人績效、團體績效評定項目如下:
(一)個人績效:以品德操守、工作知能、工作態度、終生學習、勤惰情
      形、獎懲及科務小組工作情形等為評估項目。
(二)團體績效:以管理中心運作、交辦事項處理、跨科室聯繫情形等為 
      評估項目。管理中心運作、交辦事項處理由稽查科科長評分,跨科
      室聯繫情形則由各業務科進行評分。


十、各區稽查隊之個人績效、團體績效評定項目如下:
(一)個人績效:以品德操守、工作知能、工作態度、終生學習、勤惰情
      形、獎懲及科務小組工作情形等為評估項目。
(二)團體績效:
     1、以醫政管理、藥政管理、食品衛生、營業衛生、保健衛生等業務
        為大項,下細分機動性稽查、例行性稽查及計畫性稽查等評核項
        目。機動性稽查以時效及工作量為評分依據,例行性稽查則採工
        作量為評分依據,計畫性稽查之績效另交由各業務科進行評分。
     2、其餘區隊運作諸如:通訊暢通、新聞稿發布、車輛管理及報表時
        效等項目由稽查科科長評分。


十一、為強化本局稽查能量,應付各類衛生危機事件,凡衛生所醫檢師、
      本局非屬稽查科之衛生稽查員及菸害防制計畫人員皆納入本局第二
      線稽查人力。稽查科衛生稽查員定位為專職第一線的稽查員,執行
      平時衛生稽查任務,一旦有大規模稽查勤務、非平時(如夜間、例
      假日)、緊急或危機事件爆發時,經各業務科簽奉啟動支援機制後
      ,由各業務科動員本局第一、第二線稽查人力,共同辦理相關衛生
      稽查事宜。


十二、本要點經奉局長核准後施行,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