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本府所屬各機關及臺中市和平區
公所(以下簡稱各機關)績優研考人員,鼓舞工作士氣,提升行政效能
及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之編制內人員及依法約聘僱人員主辦以下業務達三年以上,且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各機關推薦參加績優研考人員遴選:
(一)推動社會多元參與、強化跨域溝通協調、善用民間創新量能或
增進政府治理效能,有具體事蹟者。
(二) 推動政策研究分析,掌握民意脈動,落實政策統合功能,有具體
事蹟者。
(三)推動政策規劃評估,完善施政策略,提升政府競爭力,有具體事
蹟者。
(四)推動施政計畫制度,辦理管制考核業務,提升施政績效,有具體
事蹟者。
(五)推動為民服務,強化資訊公開,營造國際友善環境,有具體事蹟
者。
(六)規劃、協調及推動電子化政府有關工作,有具體事蹟者。
(七)推展其他研考業務策劃周詳,執行認真,有具體事蹟者。事蹟者。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推薦參加績優研考人員選拔:
(一)最近五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過以上處分。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四、經選拔表揚之績優研考人員,除具有顯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經上級
機關核定有案者外,二年內不得重複推薦。
五、本府績優研考人員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獎勵名額以不超過遴選總
人數百分之二十五,且不超過五名為原則,其遴選程序如下:
(一)推薦:各機關應依第二點規定推薦,並繕造績優研考人員推薦表
(如附件)二份及檢附各項證明文件影本,函送臺中市政府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推薦名額各機關以一名為
限,但設有二級機關五個以下者,得薦報二名;六至十個者,得
薦報三名,逾十個者得薦報四名;研考會對規劃推動研考業務,
績效卓著之研考人員,亦得主動推薦。
(二)研考會組設績優研考人員評審委員會,辦理評選工作,由研考
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副主任委員擔任副召集人,並遴聘研考
會八職等以上人員及前一年度核定之績優研考人員共同擔任評審
委員。
(三)評選後之績優研考人員名冊由研考會報本府核定,並擇前三名代
表本府參加國家發展委員會績優研考人員選拔。
六、經本府核定之績優研考人員,優良事蹟應公告於本府網站,其獎勵標
準如下:
(一)第一名:記功二次、頒發獎狀一紙及禮券新臺幣伍千元。
(二)第二名:記功一次、頒發獎狀一紙及禮券新臺幣肆千元。
(三)第三名:記功一次、頒發獎狀一紙及禮券新臺幣叁千元。
(四)第四名:嘉獎二次、頒發獎狀一紙及禮券新臺幣貳千元。
(五)第五名:嘉獎一次、頒發獎狀一紙及禮券新臺幣壹千元。
第五點第三款績優研考人員如經獲國家發展委員會獎勵者,依同一績
優事蹟,獎勵以一次為原則,不再辦理獎勵。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研考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評審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