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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分類查核作業原則
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前言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資源分類設施管理,並辦理資源、廚餘及垃圾之資源分類查核作業,
    以提昇資源回收成效,特訂定本原則。


二、依據
   (一)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
       理辦法第十四條。
   (二)本法第三十六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三
       條。
   (三)一0一年十二月六日臺中市政府公告「臺中市一般廢棄物執行機關
       應回收項目及試辦回收項目」。
   (四)一OO年七月十九日臺中市政府訂定發布「臺中市垃圾子車設置及
       管理辦法」。


三、定義
    資源分類設施係指由環保局提供或使用(或管理)單位自行設置,以為
    資源、廚餘及垃圾分類暫時貯存之設施。其形式包括桶、箱、袋或子
    車等容器(以下以桶代之)。


四、稽查重點
    本市各社區、機關、學校、團體、事業等資源分類設施,使用單位應
    將廢棄物分為資源、廚餘及垃圾三類後排出,並分別投入資源回收桶
    、廚餘回收桶及垃圾桶。(事業主要查核辦公室、員工宿舍或消費者
    產生之資源分類情形,工廠產出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非屬本原則稽
    查項目)


五、稽查方式
   (一)稽查人員應針對資源回收桶、廚餘回收桶及垃圾桶內之資源分類
       狀況進行查核。
    1、針對垃圾桶內檢查是否夾雜資源垃圾或廚餘。
    2、針對資源回收桶檢查是否夾雜一般垃圾或廚餘。
    3、針對廚餘回收桶檢查是否夾雜塑膠袋、衛生紙、竹筷、咖啡包(渣)
       、茶葉包(渣)、中藥包(材)等雜質。
   (二)稽查人員應依資源分類查核認定標準表予以稽查並據實填寫稽查
       紀錄單(如附件一)並照相(整理工作日誌照片如附件二),稽查紀
       錄單上應載明未依規定分類之情形,現場查核違反認定標準者應
       當場要求管理單位進行改善。
   (三)如經查核不合格單位,由本局發文勸導促請改善、宣導輔導及處
       分作業。
   (四)稽查人員於執行稽查時,得攝錄執行過程以配合佐證。


六、勸導、宣導及處分作業
   (一)資源分類勸導期以本局三次發文期間內為原則,勸導期之稽查方
       式仍應依本原則第五點辦理。
   (二)各社區、機關、學校、團體經違反本原則達三次以上,本局主動
       專案輔導協調各管理單位進行資源回收輔導宣導說明會。不願意
       接受輔導者,本局得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五十條規定處分。
   (三)各社區、機關、學校、團體違反本原則第四次(含)以上,本局得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五十條規定處分;垃圾由本局清運者,第六
       次違規者,由本局依「臺中市垃圾子車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予
       以拖回垃圾子車。
   (四)各事業經本局發文促請改善達三次以上,經稽查人員查核第四次
       以上違規者,得依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處分。


七、資源分類查核認定標準表:(如附加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