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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規定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本市國民中小學改進教學,
    促進教育正常發展,特訂定本規定。


二、學生在校時間之作息及各項活動之安排,應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
    課程綱要」規劃之;各校學生在校時間之實施,應配合年度學校課程
    計畫辦理。


三、各校應依據學校條件、社(學)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相關
    因素,結合(領域)教師代表、社(學)區和家長代表,訂定學生每
    日到校及離校時間。惟不得要求學生上午早於七時二十分到校,下午
    晚於五時三十分放學。


四、各校若遇特殊情事,須在短期內暫時調整學生在校時間,得於前項規
    定時間範圍內自行變更。惟不得影響學生上課總節數且需先與社(學
    )區家長充分溝通後實施。


五、各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其作息時間依本規定辦理;其
    他相關事項依教育部「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本
    市「國民中學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實施要點」及本市「國民小
    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六、本規定自99 年12 月25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