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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防災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防災業務,有效運用現代
    資訊科技,增進各項防災與水情資訊整合效率,特設臺中市政府水利
    局防災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移動式抽水機操作與維護。
   (二)災害搶修搶險工程統籌。
   (三)防災整備。
   (四)防災演習。
   (五)防災應變。
   (六)防災監控及預警設施之建置與維護操作。
   (七)工程施工之督導及查核。
   (八)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等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局減災、整備、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事
         項之協調、整合、規劃及督導。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局長指派正工程司(專員)以上人員兼任,承
    局長之命,發布防災指示,綜理本中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四、本中心主任出缺時,由本局水利規劃防災科科長兼任。

五、本中心成員由局長指派局內人員兼任。

六、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局水利規劃防災科預算項下支應。

七、本中心公文登記人員及推算作業事務,由本局水利規劃防災科人員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