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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臺中縣環境
保護局及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第 3 條
檢舉人為臺中縣環境保護局及各鄉(鎮、市)清潔隊所屬員工者,不發給
獎金。

第 4 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案件,經查證屬實處以罰
鍰並實收罰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者,按實收罰鍰數額之百分之二十發
給獎金。
按日連續處罰之案件以該案件首次檢舉處分部分發給獎金。
檢舉案件經執行機關稽查而無法查證者,不發給獎金。

第 5 條
檢舉人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
方式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照片、錄影帶、光碟片等證據資料,向本府或執
行機關檢舉;執行機關就檢舉案件應轉知臺中縣環境保護局。
檢舉人應具名並載明聯絡電話、住址(地址)及身分文件或登記字號。
檢舉人身分資料不完整者或檢舉案件之違規事證不足、錯誤者,本府或執
行機關應通知檢舉人補正。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未於發現日起七個工作天內提出檢舉者。
二、未於接獲通知規定期限內提出補正者。
三、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住址(地址)及身分文件或登記字號者。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
關資料,應確實保密,不得洩露。

第 6 條
執行機關每年應編列檢舉人獎勵金,並依規定納入預算辦理。

第 7 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數人先後分別檢舉同一案件經執行機關查證屬實
,處以罰鍰者,獎勵最先檢舉之人;數人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案件,經執
行機關查證屬實者,以該案件應核發之獎金平均分配之。

第 8 條
檢舉人所檢舉之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為執行機關受理檢舉前已知悉者
,不適用本辦法。

第 9 條
執行機關於收取該檢舉案件罰鍰後,以每三個月辦理為原則,核發檢舉獎
金。

第 10 條
獎金領取期限為自執行機關通知日起三個月內,逾期未領取者,執行機關
不再行通知。

第 11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