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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房地租金率基準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統一規範出租市有房地租金率,特訂定本基準。


二、臺中市市有基地每年之租金率,不分使用分區,均按收租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年息百分之五計收。


三、臺中市市有房屋每年之租金率,按收租當期稅捐稽徵機關房屋課稅現值年息百分之十計收。


四、出租供下列目的使用之市有房地,依前二點規定租金率百分之六十計收:
(一)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及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
(二)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三)身心障礙者或其配偶,供自用住宅者。
(四)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使用者。
(五)農民租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
(六)承租人承租基地供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作自用住宅使用者,其優惠面積以一百平方公尺為限,但承租基地部分作自用住宅使用者,於可優惠面積一百平方公尺內,依房屋總樓地板面積比例計算優惠。


五、市有基地出租供下列目的之一使用者,其使用範圍面積年租金率依第二點租金率百分之五十計收:
(一)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
(二)經認定為明溝或暗溝供公共排水使用。


六、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公用房地出租予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之租金率如下:
(一)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使用者,土地租金依第二點規定租金率百分之四十計收,房屋租金依第三點規定租金率百分之五十計收。
(二)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使用者,土地租金及房屋租金均依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租金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七、承租人如具兩種(含)以上之優惠資格或依其他法令得享受租金優惠者,僅得擇一辦理。


八、占用房地之使用補償金依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之租金率計收。


九、投資開發興建之市有基地,其租金率依臺中市政府核定之投資計畫辦理,但不得低於第四點規定租金率,最高之租金率亦不受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