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點五
。
二 夜總會之各種表演,課徵百分之十,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
、技藝表演,課徵百分之五。
三 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
四 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五 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六 撞球場、保齡球館、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五,機動遊艇、動力飛
行器,課徵百分之二點五,電動玩具業,課徵百分之十五,自助式K
TV視唱業,課徵百分之五,非自助式KTV視唱業,課徵百分之十
五,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十。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娛樂項目,於文化局各表演場所演出者,其徵收
率減半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