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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率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  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點五
    。


二  夜總會之各種表演,課徵百分之十,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
    、技藝表演,課徵百分之五。


三  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


四  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五  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六  撞球場、保齡球館、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五,機動遊艇、動力飛
    行器,課徵百分之二點五,電動玩具業,課徵百分之十五,自助式K
    TV視唱業,課徵百分之五,非自助式KTV視唱業,課徵百分之十
    五,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十。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娛樂項目,於文化局各表演場所演出者,其徵收
    率減半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