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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縣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民國 91 年 07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臺中縣教育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臺中政府 (以下
簡稱本府) 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補助收入。
二、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三、學雜費收入。
四、推廣教育收入。
五、建教合作收入。
六、場地設備租借管理收入。
七、門票收入。
八、捐贈收入。
九、本基金孳息收入。
一○、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縣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教育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教育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教育改良資產支出。
一○、其他教育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應於本府公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
算程序撥充基金循環運用。


第 8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結繳公庫。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