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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案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
    之。
三、住家、自住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四、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
    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但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