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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事務局籌備處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辦理本府水利事務局籌備工作,特設臺中市政府水利事務局籌備處(以下簡稱本籌備處),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籌備處辦理有關本府水利事務局成立營運各項籌備工作,並設下列各組
辦理各有關事項:
(一) 水利工程組:河川、區域排水、雨水下水道及工程業務之設計、施工管理、監辦、督導考核及水災搶救等事項。
(二) 水資源管理組:水利行政業務、違反水利法事件、水權登記管理、審核水利構造物相關申請、審核水利地報廢變更用途、審核行水區廢改道案件、水利工程規劃、海堤區域管理、農田水利會相關事宜等事項。
(三) 土石資源管理組:依土石採取法辦理之土石採取場申請及管理、盜濫採土石取締業務、土石即採即售等事項。


三、本籌備處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副總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籌備處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均由本府建設局派員兼任。


四、本籌備處會議由主任召集之,必要時得邀請本府相關單位參與。

五、本籌備處所需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六、本籌備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籌備處所需經費由本府建設局相關預算支應,如有不足部分,則依程序
動支第二預備金。


八、本籌備處設於陽明市政大樓辦公,並於本府水利事務局成立後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