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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廣告車輛違規停放移置及保管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為管理廣告車輛停放,以維護停車秩序及市容景觀,特制定
    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第三條 車輛於本體以外有廣告行為而停放於道路者,應予移置或保管。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執行車輛移置保管、收費標準、申訴及賠償,依臺中
    市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