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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縣路邊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路邊停車管理,改善交通秩序,並依
停車場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府為路邊停車場之主管機關,得委由鄉 (鎮、市) 公所執行。

第 3 條
路邊收費停車場,指由本府設置於道路兩邊經核准收費之停車場;其收費
區域由本府公告之。

第 4 條
路邊停車場收費,依臺中縣路邊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 (如附表) 。
計時停車之收費標準,其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停車時
數逾一小時者,其未滿一小時部分,以一小時計算。
收費時段自每日八時至二十二時。

附表  臺中縣路邊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
      方式【計時 (單位:新臺幣元/每小時) 】
      種類及費率:
      甲:六十
      乙:五十
      丙:四十
      丁:三十
      戊:二十
      己:十
      備註:
      一、收費費率係依道路交通狀況、停車格使用率、時段等交通因素
          訂定。
      二、本表除己種費率適用於機器腳踏車外,餘各類費率均適用於小
          型車輛,大型車得加倍計收,並以新臺幣一百二十元為上限。
      三、前條車輛之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規定認定之。

第 5 條
下列車輛免收停車費:
一、司法警察機關執行公務中之警備車、偵防車。
二、執行救災、救護之消防車、救護車、工程車輛。
三、身心障礙者駕駛之車輛。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執行公務中之車輛。

第 6 條
路邊收費停車場停放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指定期限內繳費,逾期未繳費者,
由停車場主管機關以雙掛號書面通知繳納,並加收雙掛號郵資費;逾期仍
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並追繳停車費。

第 7 條
同一停車格位連續停放逾七日未繳費之車輛,移置本縣交通違規車輛移置
保管場,依臺中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
規定辦理。

第 8 條
路邊停車場對停放之車輛,僅提供停車位置,不負保管及損壞賠償責任,
如有事故,應報警處理。

第 9 條
路邊停車場之管理作業及相關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第 10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