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弘揚客家文化,推廣
客家語言、藝文及民俗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範圍:
(一)客家語言推廣活動。
(二)客家文化推廣活動。
(三)客家學術調查研究。
(四)客家歌謠研習。
(五)客家城鄉交流活動。
(六)客家民俗或其他文化活動。
三、補助對象:
(一)個人:經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認定之客語薪傳師。(客語薪傳師補助
金額及規定另訂)。
(二)本市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及各級學校。
(三)本市立案之民間客家、社會、學術、文化及文藝團體。
四、補助金額:
每一申請案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四萬元,並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百分
之五十為原則。但為鼓勵教育機構投入客家語言傳承及文化紮根之工
作,凡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及各級學校(含社區大學)之申請案及
對客家語言文化傳承工作有重大影響者,得不受上開百分之五十之限
制。
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總金額占計畫總經費半
數以上,且補助總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
理採購,並通知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依規定辦理監督。
五、補助原則:
本會對從事客家文化之團體或客家文化研習班之補助,每一年度以不
超過二次為原則。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申請表、計畫書(內容
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預算
額度及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 及其他說明資料各二份(需
併送電子檔)於辦理活動一個月前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會
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
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單位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不論是否核准給予補助,原則上
不予退還。如需退還,申請單位須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
封,或於指定時間內親至本會領回。
(四)未依規定或期限,提出申請,原則上不予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
本會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表件不
全者,本會得請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會得
不予受理。
七、審查作業:
由本會承辦單位依本要點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承辦單
位主管複審,簽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書面通知。
八、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傳承客家語言及弘揚客家文化之助益。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對客家學術之影響程度。
(四)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實及
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五)過去辦理績效。
(六)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
九、輔助與考核:
(一)為求計畫之落實,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
要之輔助與考核。
(二)計畫相關內容或成果展演,如涉及著作權爭訟,應由申請單位取得
授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會查知者,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
或撤銷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同時得於二年
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檢送之申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
情事者。
2.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3.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4.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5.拒絕接受輔助或考核者。
6.未經本會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7.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十、撥款及核銷:
(一)補助款原則上於活動結束後辦理撥付,但補助款額度超過計畫總經
費二分之一以上者,得由受補助者敘明理由報本會同意後,檢附領
據送本會先行撥付二分之一或全部金額。
(二)受補助之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最遲應於十二月二
十日前),檢具領據、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
費項目金額明細表及各項支出憑證,並依稅法及一般公認之會計製
作方式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向本會辦理核銷結報。如為接受二個以
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除檢附領據、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
外,應另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資料,依前開會計製作方式送
本會憑以撥款。前開補助,如有餘款應一併歸還。
(三)補助款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之申請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四)逾期未請款,經本會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
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五)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舉
辦一週前函報本會重新核辦,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本
會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一、其他相關規定:
(一)接受本會之補助者,不得列本會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者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有該
等情事,受補助者應自行負責。本會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
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者應對本會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
已支領之補助金,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三)本會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或結束後,以公開方式(如:以
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式向公眾提示)發
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活動成果報告資料,受補助者應與其
員工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會辦理宣導工作時之公
開發表或利用。
(五)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發表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
依本會指定之「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字樣及呈現方式,將
本會列為贊助單位。
(六)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