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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遴選國民中小學校長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ㄧ、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聘作業,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民中小學,指本市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三、本局設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四、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置委員十三人,包含市政府一級主管代表三人、專家學者三人、校長代表二人、家長會代表三人及教師代表二人組成之;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以當次遴選作業期間為限。
本委員會審議各國民中、小學校長人選時,得邀請相關學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列席表示意見。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業務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委員會業務;置幹事一人,由本局業務承辦人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中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現為或曾為校長候選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八、參與校長遴選之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本委員會會議內容及遴選過程應嚴守秘密,其對外發言統一由召集人或其指定人員為之。


九、本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具有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資格,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之本市所屬機關學校現職人員,得參加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十一、新設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時,除新設學校外,每一職缺應有符合資格候選人三名以上參加遴選。但原任校長及本局評鑑辦學績優之校長參加遴選時,不在此限。
參加遴選候選人不符合前項規定之數額,其重新辦理遴選時,不受前項人數數額之限制。


十二、校長候選人參加校長遴選時,應提交學經歷及資格證明文件、現任職務績效報告及欲調任學校的基本經營方針,供本委員會作書面審查。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請校長候選人作口頭報告;校長候選人亦得申請列席說明,本委員會不得拒絕;校長候選人於口頭報告或列席說明後,應即離席。


十三、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為四年,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本局評鑑辦學優良之校長,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優先遴聘,並依其志願於同一學校連任或遴聘為出缺學校校長。
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經本局查明屬實者,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十四、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本局分發學校任教,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本局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


十五、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以寒、暑假辦理為原則。


十六、本局依國民中小學校長出缺或任期屆滿之情況,公告受理申請校長遴選,候選人得在申請表中依序填寫志願,供本委員會遴選之參考。


十七、校長出缺之學校而無人申請遴選時,由本局派人代理。但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十八、市立高級中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校長資格及審查方式,準用第四點、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