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別
裁罰
對象
違反事實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
(新臺幣:元)
裁量基準(新臺幣)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以上
視聽歌唱、舞廳、舞場、三溫暖、特種咖啡茶室、酒家、酒吧等七種行業
行為人
未經設立登記即行開業,經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
第四條
第三十一條
其行為人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萬元
四萬元
五萬元
負責人
逾越申請登記期限。
第三十三條
其商業負責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千元
三千元
五千元
電子遊戲場業
資訊休閒業、飲酒店業
未經登記即行開業,經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
一萬元
二萬元
二千元
一般行業
一萬五千元
一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