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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5: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
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目的: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本市轄內小型企業
     經營佈局,並帶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活動,促進未來經濟發展。訂
     定「臺中市政府辦理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
     以下稱本計畫)。


二、申請資格:
    本計畫係以協助提升市內小型企業從事技術創新研發,並帶動市內產
    業發展為目的,其申請資格須同時符合下列各項:
(一)設籍 (立)於臺中市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
    、商業或工廠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1.製造業:資本額在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200人
      以內。
    2.服務業:最近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
      100人以內。
(二)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三)無欠稅記錄者。
(四)獲本府相關計畫補助尚未同意結案者,不得申請。惟上一年度計畫尚
    未結案時,如有足夠研發團隊人力及財力證明可執行計畫者,不在此
    限。
(五)同一廠商同一計畫年度以申請一件為原則,已連續二年獲得本計畫之
    補助者,第三年度不得再申請本項經費補助。
(六)最近一年內曾有違反勞工或環境之相關法律規定,其情節重大者,不
    得申請,如違反情事經改善者,不在此限。
(七)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八)未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或其停權處分期間已屆滿情事。
(九)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
    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十)其他經經濟部或本局公布須符合申請資格之條件。


三、申請計畫內容:
    計畫內容應具有「創新技術研發」或「創新服務」特質,「創新技術
    研發」或「創新服務」特質之內涵由本局另定之。


四、申請應備資料:
    申請研發計畫應備妥以下資料:(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
    司及負責人印章)
 (一)申請表一式1份。
 (二)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90年11月14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理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執照」代替)、工廠登記證(
     無工廠者免附)等影本各1份。
 (三)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創未滿一年之公司
     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影本1份。
 (四)『營利事業無欠稅證明』文件。
 (五)計畫書一式7份。
 (六)廠商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証明影本1份(未進駐者可免繳)。
 (七)僱用勞保員工人數之證明文件(如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局保險費
     繳款單等)。
 (八)其他經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本計畫申請所需之書表,由本局另定之。



五、計畫審查:
    審查方式分為書面資格審查、技術審查委員會及各技術領域審查委員
    會聯席會議審查。
    技術審查委員會依計畫屬性,組成若干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相關領
    域技術審查委員會,由本局聘請相關該管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各
    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召集人由技術審查委員互相推選1人擔任。
    技術審查委員會係審核提案計畫內容是否具有「創新技術研發」或「
    創新服務」性質,其審查項目得由本局另定之。
    各技術領域審查委員會聯席會議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
    ,召集各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召集人(或由各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召
    集人指派1名該領域審查委員)組成,審議下列事項:
    (一)、確認技術審查會議之審查結果。
    (二)、審議申請人所提研發計畫內容之優劣順序排列。
    (三)、計畫補助金額核定與刪減。
    (四)、計畫終止審議,但以相關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決議須提各技術
    領域審查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者為限。
    審查期限自本局受理申請日起2個月內完成,如有通知補正申請資料者
    ,自通知後7天內補正完成,並自補正完成後起算2個月;但必要時審
    查期限本局得再延長1個月。


六、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本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人事
    費、技術引進(關鍵智財)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
    如附件),總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50%,且申請補助上限為100萬元
    整,申請計畫期程最長1年,但不得短於6個月。申請計畫期程如本局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計畫簽約: 
    簽約廠商應於核定通知函發文日起30日內辦理簽約,若無法依限辦理
    ,應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得展延簽約期限(最長以1個
    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
    契約生效日為本局審查通過核定通知之當月第1日或下一個月之第1日
    (例如:本局核定日期為5月20日,則其契約生效日得為5月1日或6月
     1日)。簽約廠商得擇一選定為契約生效日,如本局另有規定計畫期
    程者,不在此限。


八、補助款撥付:
    核定計畫採全程審查、一次簽約、二次付款。期初支付補助款50%,
    俟期末提出結案報告後,再支付其餘款項。
    本局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本局補助款如有結餘及孳息毛額,
    應自本局通知到達後15日內繳回。
    本局補助款之撥付,如遇有本市市議會審議本局預算之特殊原因,
    本局有權逕行通知調整補助額度與補助款項撥付期日,簽約廠商同
    意配合辦理。


九、計畫管考及變更:
    簽約廠商若違反契約規定,經本局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
    者,得依契約規定終止計畫或解除契約。
    簽約廠商須不定期接受工作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並於計畫
    結束後3年內配合成效追蹤及參與本局相關成果發表、展示。
    第5點之各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之審查委員得為前項計畫工作進度
    查訪專家。前項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由本局或受委派之會計稽
    核人員進行之。
    簽約廠商須於期中提送工作進度報告表及會計報告表,以了解計畫
    進行情況,期末則須提交全程計畫執行結果報告及會計結算表。
    簽約廠商所提送工作進度報告及全程計畫執行結果報告之審查由相
    關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簽約廠商無正當理由停止本計畫之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經本局通
    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局得逕行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契約。
    前項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之改進與否查訪,由該領域技術審查委員
    會為之。
    計畫期程中若有變更計畫之情事者,廠商於期限內辦理計畫變更。
    前項之變更作業程序由本局另定之。



十、智慧財產權歸屬:
    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其權利歸研發廠商所有,但另有
    約定者從其約定。



十一、業者申請計畫不得重複申請:
      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簽約計畫如經查
      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解除合約並繳回全部補助款,並自解約
      日起5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