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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一櫃多罐式骨灰櫃位暨神主牌位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一櫃多罐式骨灰櫃位暨
    神主牌位之使用管理,提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一櫃多罐式骨灰櫃位之使用區域由本處指定。

三、一櫃多罐式骨灰櫃位內之每一骨灰罐,應考量櫃體承載重量及空間,
    其體積不得逾該櫃位空間之四分之一(限高二十五公分以下,直徑十
    二公分以下),每一骨灰罐併同骨灰之重量不得逾二公斤。


四、一櫃多罐式骨灰櫃位可存放最多四罐骨灰罐,並無排除一櫃一罐之存
    放使用方式,惟申請使用一櫃多罐式骨灰櫃位(含第一罐)之骨灰均
    須經再研磨處理並放置於合於本要點第三點規格之骨灰罐內始得移入
    。


五、第二罐以後移入之申請人須爲櫃位使用之原(第一罐)申請人。

六、增加存放之亡者骨灰(第二罐以後存放之骨灰)須與已存放亡者間,
    具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親屬關係。


七、骨灰罐不限材質及樣式,惟若經現場管理人員審認材質及樣式有影響
    設施安全或管理之虞者,得要求申請人更換骨灰罐後再移入。


八、一櫃多罐式骨灰櫃位爲複數櫃,故換位不適用之,另應符合「臺中市
    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九、骨灰領回由原申請人以書面提出申請;櫃位之第一罐骨灰領回時,其
    後增加存放之骨灰應全數領回。
    本要點第五點及前項規定,如原申請人已死亡者,得由原申請人之繼
    承人具結業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提出申請。


十、一櫃多罐式骨灰櫃位之使用年限,依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
    條第一項規定,以第一罐骨灰存放時起算。其後增加存放骨灰罐使用
    年限亦同。


十一、一櫃多罐式骨灰櫃位之收費依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
      五條第四項規定收取使用規費。


十二、申請人應自申請日起三日內(不含例假日)繳納使用費,逾期未繳納
      者,取消申請資格。繳納使用規費後應於三個月內移入,逾三個月
      仍未移入者,以放棄使用論,由本處廢止其使用權,所繳規費無息
      退還。


十三、民眾不得擅自開啓櫃位門,倘造成骨罐或設施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


十四、神主牌位之型式由本處統一提供。

十五、神主牌位之座向由申請人自行選擇,惟每一座神主牌位區之排列順
      序均從左到右、從下到上之方式排列,申請人不得任意選擇。


十六、神主牌位之收費依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五條第五項
      規定收取使用規費。


十七、同一堂塔之神主牌位區有相同座向二座以上者,開放之順序由本處
      定之。


十八、神主牌位非櫃位,故換位、暫厝之規定均不適用之。

十九、本要點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後設置之一櫃多罐式骨
      灰櫃位及神主牌位。


二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