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之效
率及品質,設置民眾陳情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計畫
。
二、本小組之設置:
(一)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參議層級以上一人擔任,督導協調
本府跨機關特殊陳情案件業務權責歸屬。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
考會)主任秘書擔任,協助召集人綜理本小組業務執行。
(三)小組成員若干人,由研考會指定人員擔任,辦理本府人民陳情案
件之蒐集、管制、考核、檢討分析等業務。
三、人民陳情案件來源:
(一)一般案件:透過本府服務中心、1999話務中心、上級機關交辦、
市長室交辦及市政信箱等管道收錄之陳情案件,登錄於本府陳情
整合平台管制追蹤。
(二)特殊案件:各機關如發生陳情業務權管範圍有爭議時,由召集人
或副召集人召開會議或以協商方式決定之陳情案件。
四、處理流程:(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一般案件:
1.錄案管制:依陳情管道來源編列管制案號,登錄於本府陳情合
平台,分為下列五大類:
(1)本府服務中心(案號格式為年度-A00000):陳情人親至或電
話至本府研考會陳情之案件,由專人列管交辦後,承辦機
關以電話、公文或電子郵件回復陳情人。
(2)1999話務中心 (案號格式為年度-B00000):透過本府1999
市民一碼通之陳情,由話務人員登錄交專人列管交辦後,
承辦機關以電話、公文或電子郵件回復陳情人。
(3)上級機關交辦案件(案號格式為年度-C00000):經總統府、
行政院、監察院等列管陳情案交本府辦理,由專人列管交
辦後,承辦機關以電子郵件回復陳情人。
(4)市長室交辦案件(案號格式為年度-D00000):陳情人以書面
投書至本府市長室之陳情,由專人交辦經系統列管後,承
辦機關以公文函復陳情人為原則。
(5)市政信箱(案號格式為年度-E00000):透過本府市政信箱之
陳情,由專人經系統列管交辦後,承辦機關以電子郵件回
復陳情人。
2.分案辦理:陳情案件依案管制後,依公文處理流程交各權責機
關辦理。
3.處理回復:權責機關依規妥處各類陳情案件,以公文、電話或
電子郵件回復陳情人辦理情形。
4.登錄結案:承辦人將辦理情形登錄於本府陳情整合平台,各機
關研考人員檢視後據以結案。
(二)特殊案件:
1.案件爭議:陳情案件有權管爭議或處理未完成時。
2.召集協商:由本小組成員陳報個案予召集人或副召集人。
3.處理協調: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決定召開會議或以其他方式邀
各權管機關協商。
4.妥處結案:依會議或協商決議決定權管機關及處理方式後予以
結案。
五、管制檢核:
(一)平時管考:
1.各機關應自行成立陳情案件管考小組專責辦理陳情案件管考事
宜,定期召開檢討會議做成會議紀錄,並指定主任秘書以上人
員負責陳情案件督導、追蹤各類案件執行及結案情形。
2.各機關研考人員應定期(每季)主動分析人民陳情案件質量分析
報告,具體分析陳情案件處理情形及提出積極改善作為;並於
每半年依各機關處理陳情案件自我檢核量表(附件二)辦理自我
評核,列入年度檢核備查。
3.本小組不定期抽查各機關陳情案件處理及回復情形。
(二)年度檢核:由本小組每年依據臺中市政府提升公文績效實施計晝
第五點第三款辦理:
1. 考核內容:各機關受理經本府列管之人民陳情案件辦理情形。
2. 評核方式: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年度檢核
評分量表予以評分(附件三)。
六、本實施計畫所需經費,由研考會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