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各
地政事務所。
第三條 申請土地複丈併同購買土地界標者,得申請地政事務所於排定
複丈日期代送界標至會同地點。
第四條 土地界標種類及收費標準如下:
一、鋼片界標每組新臺幣五元。
二、鋼釘界標每支新臺幣十元。
三、小塑膠界標每支新臺幣三十元。
四、大塑膠界標每支新臺幣四十五元。
前項土地界標種類之規格如附表。
第一項收入應依年度預算程序辦理,並歸入市庫。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