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產業發展,依臺中市產業發
展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設臺中市產業發展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
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工業用地變更之回饋金收入。
三、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中央政府之補助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規劃產業發展綱領、策略、計畫之支出。
二、辦理產業創新發展之支出。
三、推動促進投資所需之支出。
四、進行產業研究、規劃、調查之支出。
五、投資重要事業或計畫之支出。
六、投資購買土地之支出。
七、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八、利息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之保管應注重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臺中市市庫自治條
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
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市庫。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