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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處理員工異常狀況通報作業有關人員獎懲基準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異常狀況通報作業要點第十點訂定之。
二、通報人因適時通報而發掘貪污瀆職案件,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辦理相關獎勵事宜。
三、通報人對於所屬員工,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函送司法機關偵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績效,予以獎勵:
(一)通報人確實掌握瞭解員工風紀狀況,並適時通報,事先防範、發掘風紀問題或貪瀆舞弊情事發生。
(二)各機關學校員工雖非通報人但揭發內部弊端,並適時通報,事先防範、發掘風紀問題或貪瀆舞弊情事發生。
(三)通報人對於異常狀況適時通報,使相關單位機先防處,節省公帑或對機關學校聲譽有正面助益。
(四)其他有關通報作業之優良事蹟,應予獎勵之事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一)未配合或逾期辦理定期通報作業。
(二)明知員工有異常狀況,應通報且能通報機先防處,却予以庇護或不為通報。
(三)對於異常狀況延誤通報遭媒體或民意代表揭露,衍生事端,有損機關學校聲譽。
(四)其他有關通報作業之不良事蹟,應予懲處之事項。
六、通報人因有第四點之情事,由各該管機關優先提報為本府模範公務人員、廉潔楷模或予其他獎勵措施。
七、第四點、第五點應獎懲之情形,得由本府政風處擬具獎懲意見送請各該管考績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