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系統,
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事項,特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
,設置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特教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
局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本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局各特教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中心主任一人,綜理特教中
心業務,另依業務需要設若干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
本局調用學校教師或聘(僱)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三、特教中心輔導工作如下:
(一)協助辦理特殊教育課程督導工作。
(二)協助辦理特教輔導團年度工作。
(三)協助辦理特教評鑑工作。
(四)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相關諮詢。
(五)協助辦理轉銜輔導與服務督導工作。
(六)協助輔導各類特教班級運作。
(七)其他特殊教育相關輔導教學工作。
四、特教中心推廣工作如下:
(一)規劃辦理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知能研習。
(二)協助督導特殊教育團隊服務成效。
(三)協助辦理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工作項目督導及成效追
蹤作業。
(四)協助辦理各校提供家庭支援及建立社區資源檔案相關督導工作。
(五)管理中心教具、輔具設備、提供借用服務與使用訓練。
(六)蒐集及推廣特殊教育教材、教具。
(七)協助規劃特殊教育志工相關業務。
(八)規劃或辦理全市性特殊教育學生活動。
(九)其他特殊教育資源推廣工作。
五、特教中心鑑定工作如下:
(一)規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工作。
(二)規劃辦理心評人員培訓及相關研習。
(三)蒐集管理鑑定工具。
(四)其他特殊教育鑑定相關工作。
六、特教中心資訊工作如下:
(一)管理特教通報各系統及提供諮詢、教育訓練。
(二)維護管理臺中市特教資訊網及提供操作諮詢。
(三)提供特教相關統計分析資料,出版統計年報。
(四)協助彙整特教中心相關行政資料。
(五)其他特殊教育相關資訊資料工作。
七、特教中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特教中心相關之總務、會計等行政事務,由特教中心所在學校協助
辦理。
九、特教中心得置顧問若干人,由本局聘兼之。
十、特教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