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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巿孔廟忠烈祠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一、臺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闡揚孔孟思想,推行復興中華文化,及發揮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借用本所場地者,須於30日前提出申請; 經核准使用者應負借用場地之一切安全責任。 
三、申請借用本所場地,應填具申請書、切結書及使用本所場地概況說明書,送請本所轉報臺中市政府備查。
四、經核准借用之場地,因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時,本所得通知申請者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已繳納之保證金,申請者不得異議及請求任何賠償。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所應即停止借用:
(一)借用目的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二)借用時有損及本所建築與設備之虞者。
(三)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
六、申請使用本所場地拍攝影片,不得逾10日。
七、使用時間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申請人應按日自行雇工,配合本所整理、清掃場地,以維護環境整潔,若無法自行僱工,由本所酌收清潔維護費每日新臺幣2,000元整代為清理。
八、使用期間基本租金每日新臺幣5,000元整,如需使用本所之水電、冷氣、擴音設備時,須先行洽商,於事後按實際使用天數給付費用,水電費每日新臺幣1,000元整,冷氣每日新臺幣3,000元整,擴音設備每日新臺幣1,000元整,並由本所連同場地清潔維護費一同解繳市庫,但部分電氣為顧及安全無法供給使用者,由申請者自行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