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管理申請臨時工廠登記之工廠及
縮短相關行政作業審核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申請臨時工廠登記之工廠,係指未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設立
登記,並具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以下稱登記辦法)第
二條之情形,經依登記辦法規定完成第一階段登記之工廠。
三、本要點所稱權責機關,指本府環境保護局、消防局、水利局、地政局
、都市發展局及經濟發展局。
四、申請臨時工廠登記之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第一階段案件未經駁
回者,應於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第二階段審查。
申請臨時工廠登記之工廠檢送申請第二階段之相關文件後,受理之權
責機關應依附表期限審查,並於審查合格後十四日內核發許可文件。
五、申請臨時工廠登記之工廠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檢附申請文件
者,得申請展延之。但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且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三
十日。
申請文件如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依登記辦法第十條規定限期補正。
逾期未完成補正而業者能以其他方式舉證可取得者,得再限期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六、申請臨時工廠登記之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案件,於審查期間除
涉有嚴重影響公共安全者外,本府各權責機關基於輔導立場,得不列
為優先處理或稽查對象。
七、權責機關應負責審查之事項及審查期限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