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
一、內政部98年2月23日內授消字第0980820862號函。
二、內政部104年7月15日內授消字第1040820853號函。
三、內政部107年9月3日內授消字第1070823595號函。
貳、目的:
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為掌握災害狀況,迅速傳
達災情,提高救災應變能力,並強化執勤及作業要領,提昇指揮、調
度、管制、聯繫之功能,發揮整體救災救護之力量,達到減少人命傷
亡及災害損失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參、基本任務:
一、受理本市119電話報案,執行災害搶救、緊急救護之出勤派遣及
管制。
二、統籌本市轄區災害搶救之指揮、調度、管制、執行及聯繫救災、
救護相關事宜。
三、有關本市轄區重大災害災情之彙整、陳報、通報、轉報。
四、有關異常氣象資料及災害預警資料通報。
五、有關本局為民服務案件派遣管制及業務資料統計。
六、有關本市災害發生時,綜合動、靜態資料,發揮幕僚諮詢功能。
七、有關本局指揮中心勤務之規劃、督導、考核。
八、有關本局資訊、通信及公關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九、有關本局大隊、分隊勤務之督導。
肆、編組及職掌:
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視勤務需要設總執勤官、執勤官、執勤員、
派遣員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總執勤官由本
局正、副主官(管)輪值人員(副局長、主任秘書、簡任技正、專
門委員或指定之科、室、中心主管)兼任,執勤官由本局各科、秘
書室、中心之主管、技正、專員、督察或股長等人員輪值擔任;執
勤員由本局各科、秘書室、中心之股長、督察員等人員輪值擔任;
派遣員及救護人員由指揮中心人員輪值擔任,其職掌分列如下:
一、總執勤官:
(一)消防安全全般狀況之掌握、處理及聯繫事項。
(二)督導執勤官、執勤員、派遣員及救護人員執勤當日之必要
作業事項。
(三)遇轄內發生災害達「火災等級及勤務派遣參照表」(以下
簡稱參照表)四級火災等災害案件時,應配合出勤赴現場
指揮、調度及搶救;接獲執勤官、員通知達三級火災等災
害案件時,配合進駐指揮中心瞭解整備,俾利四級火災等
災害案件出勤。
二、執勤官:
(一)掌握全般災情狀況及初期危機應變之掌握、處理、聯繫與
通報。
(二)災害規模層級之判定及受命救災救護之指揮、調度、 聯繫
等事宜。
(三)負責申請其他單位支援救災人力、物品(含申請直昇機)之
審核。
(四)當日勤務資料及各項紀錄報表之審核。
(五)重大災害之報告及搶救處理報告之審核、陳報。
(六)執勤人員勤務之管控。
(七)負責機關之安全維護。
(八)臨時派遣勤務及全日備勤,遇轄內發生災害達參照表火災
等級達二級火災等災害案件時,進駐指揮中心指揮、調度
、管制案件;遇轄內發生災害達參照表火災等級達三級火
警等災害案件時,應立即通知總執勤官配合進駐指揮中心
瞭解整備。
(九)臨時交辦事項。
三、執勤員承執勤官之命,執行下列事項:
(一)襄助執勤官掌握、處置全般狀況。
(二)受理報案與受理災情報告及查詢。
(三)各項狀況之紀錄、報表之填寫及協調、聯繫事項。
(四)臨時交辦事項。
(五)轄內發生災害達參照表火災等級達二級火警等災害案件時
,進駐指揮中心;遇轄內發生災害達參照表火災等級達三
級火警等災害案件時,應立即通知總執勤官配合進駐指揮
中心瞭解整備。
四、派遣員承執勤官之命,執行下列事項:
(一)派遣員設值班小隊長
1.襄助執勤官掌握、處置全般狀況。
2.受理報案與受理災情報告及查詢。
3.負責登錄各項災害通報單,並作初報、續報、結報(上傳)
消防署。
4.填寫執勤工作紀錄簿及異常氣象通報並陳閱。
5.負責災害搶救、緊急救護暨為民服務日報表之統計登錄
,並上傳消防署。
6.臨時交辦事項。
(二)派遣員
1.受理本市119報案電話及各項勤務出勤派遣與管制。
2.各項災情報告、查詢及相關業務權責單位案件之通報聯
繫。
3.各項救災、救護暨為民服務等案件之紀錄及相關單位協
調聯繫事項。
4.公務電話及各類傳真資料之處理(如登記、陳閱、轉交、
轉傳真等)。
5.通知新聞媒體、通報、錄影及其他應變執行事項。
6.有(無)線電通訊器材之測試、操作。
7.臨時交辦事項。
(三)備勤派遣員
1.大量進線或重大案件發生,協助派遣員處理各執行事項。
2.駕駛指揮車到達現場,執行下列事項:
(1)襄助現場指揮官,提供現場相關資訊及各項聯絡事
宜。
(2)災害現場照相與錄影,提供災害相關資料供本局新
聞官隨時發布予新聞媒體。
(3)臨時交辦事項。
六、救護人員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二條暨相關規定執行其職掌:
(一)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及聯絡。
(二)提供緊急傷病諮詢。
(三)線上指導救護人員緊急醫療處理。
(四)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及提供相關資料。
(五)臨時交辦事項。
伍、執勤要領:
一、指揮中心應參酌內政部消防署函頒「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狀況處置表」(如附表一)處置各種狀況。
二、交接規定:
(一)人員:指揮中心輪值人員均應按時交接。
(二)時間:交接時間每日於上午八時前辦理完畢。
(三)交接事項:
1.未結事項及待辦案件。
2.前一日各種案件之發生處理狀況。
3.列入交代應勤裝備及重要文件。
4.通信、照明、交通設備之使用狀況。
5.當日重要勤務活動及機動消防救災人力調用情形列入交接。
(四)交接手續:
1.交接事項應填寫在執勤工作紀錄簿摘要敘明。
2.接任執勤人員應暸解交接之全般狀況,持續處理。
3.交接紀錄應陳執勤官或指揮中心主任核閱。
三、職務代理及輪值輪休:
(一)職務代理:
1.執勤官及執勤員變更執勤日期,由本局「機關內部人事
業務系統」申請變更,執勤官、執勤員、派遣員及救護
人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任核准。
2.總執勤官、執勤官、執勤員、派遣員及救護人員因事無
法執勤應協商相當職務人員代勤,代勤人員比照總執勤
官、執勤官、執勤員、派遣員及救護人員規定辦理。
(二)輪值輪休:
1.指揮中心執勤人員勤務分配,就編定員額作合理分配,
執勤人員每週執勤40小時;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
延長之,同班執勤人員,由指揮中心主任視實際情形調
配。
2.前項超勤應給予超勤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
之補償;其方式由本局人事室選擇一項或數項同時或先
後為之。
陸、作業要領:
一、指揮中心應參酌內政部消防署函頒「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作業要領區分表」(如附表二)處置相關作業事項。
二、報告及通報:
(一)遇有災害發生,應立即陳報、通報,並嚴守不遲報、不漏
報、不匿報及不誤報之紀律。
(二)報告內容應具備何時、何地、何物、何人、何事等五要素
簡明扼要,以求具體完整。
(三)接獲報告後應即作處置(理),且須主動查詢疑義或不明
部分,不可等候報告。
(四)報告時應考量狀況大小、災害程度、災害性質。遇重大災
害時,應即時向上級機關或首長同步報告,並視災情狀況
通報本市區公所、社會局、民政局、地方稅務局或警察局
等單位或相關機關。
(五)持續掌握災害現場及災情,並貫徹初報、續報、結報之作
業程序。
(六)執勤人員處置狀況、查詢轉報、指揮調度得宜,對災害搶
救、人命救援,著有績效者,得依權責或比照消防專業人
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予以敘獎。
(七)執勤人員對重大災害之陳報、通報及紀錄,有不實或延誤
之情事者,得依權責或比照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
定予以處分。
三、為隨時瞭解並掌握災害事故狀況,迅即採取應變措施,符合下
列情形者,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應即時將災害事故通報內政部消
防署:
(一)火災、爆炸:
1.造成人命死亡、無生命徵象、或失蹤之火災、爆炸。
2.受傷送醫人數達3人以上之火災、爆炸。
3.燒燬或炸燬建築物,樓地板面積達30平方公尺以上,或
燃燒達1小時以上仍未控制火勢者。
4.山林火災燒燬面積達5公頃以上或燃燒達2小時以上仍未
控制者。
5.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最大載客達10人以上之載客交通工
具發生火災、爆炸。
6.高壓氣體設施、槽車等發生火災、爆炸起火或危害物質
洩漏致災。
7.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古蹟
、歷史建物)、重要公共設施(港口、航空站、車站)發
生火災、爆炸。
(二)地震:地震發生災情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失蹤、
受傷或受困者或其他重大災害(道路隆起、橋樑中斷、水庫
潰壩、核子事故)。
(三)一氧化碳中毒:一氧化碳中毒造成死亡、無生命徵象或受
傷者。
(四)降雨災情: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失蹤、受傷、受
困者或道路無法通行。
(五)溺水:民眾於各水域發生溺水造成死亡、無生命徵象、失
蹤或個案2人以上溺水救援案。
(六)海難:消防機關獲報於臺灣海域之船舶發生故障、沉沒、
擱淺、碰撞、洩漏、火災、爆炸,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
徵象、失蹤或受傷者。
(七)職業災害:死亡(含無生命徵象)3人以上、死傷合計10人
以上。
(八)陸上交通事故:死亡(含無生命徵象)3人以上、死傷合計10
人以上。
(九)山域事故。
(十)空難。
(十一)核子事故。
(十二)化學災害:危害性化學品洩漏、火災、爆炸之災害或造
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失蹤或受傷送醫人數達3人。
(十三)區域性停電造成人命傷亡、受困救援案件。
(十四)消防機關公務車輛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
或受傷者。
(十五)消防、義勇消防、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人
員執行勤務造成死亡、受傷送醫或住院者。
(十六)其他具新聞性、政治性及敏感性之案件,經局長或內政
部消防署執勤官以上人員認有必要提報者,或經媒體大
肆報導,應於獲知後5分鐘內通報內政部消防署。
四、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應了解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權責,
並明瞭本府各機關單位權責劃分關係、各種災害之救災體系,
以增進協調、聯繫功能。
五、各項傳真、通報資料之處理:
(一)接獲預警資料之通報,應按其狀況屬性,迅速報告長官及
通報相關業務單位預作佈署,不可延誤處理。
(二)接獲地震資料之通報,查詢災情若造成人命受困、傷亡及
重大災害,須通報搶救等有關單位並作災情回報。
(三)接獲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氣象傳真資料,或其他媒體資訊
,應立即影印或作成紀錄,分陳長官並通報業務單位。
(四)接收及發出之通報,均應註明時間以作為時效考核依據。
六、各種重大災害處理步驟:
(一)發生重大人命傷亡火災或其他重大災害,在未成立各級災
害應變中心前,指揮中心應確實掌握狀況,隨時提供最新
資訊,通報相關業務單位,以作為簽報成立之依據。
(二)發生重大人命傷亡之火災或其他重大災害,在成立各級災
害應變中心後,執勤人員應全力配合執行之。
(三)指揮中心應依據重大人命傷亡火災、風災、震災、爆炸災
害及其他特殊重大災害處理作業流程表,作為執勤人員之
標準作業模式。
(四)救援支援申請:
1.航空器支援申請:
依「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內政部空
中勤務總隊航空器申請暨派遣作業規定」辦理。
2.國軍支援申請:
(1)依「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辦理。
(2)持續追蹤支援任務,並將全程狀況記載於執勤記事
表。
七、檢舉、申訴案件之處理:
(一)接獲有關消防人員疑似違反風紀或貪瀆違法之電話檢舉案
件,應填寫於受理民眾檢舉案件紀錄簿,並移送業務單位
或政風室處理。
(二)接獲人民電話申訴案,應填寫於公務電話紀錄簿,並依程
序陳核後,依案件內容移送業務單位辦理。
(三)接獲有關違反公共安全電話檢舉案,應詳細詢問檢舉人姓
名、被檢舉對象詳細地址、檢舉詳細內容等填寫於受理民
眾檢舉案件紀錄簿,並依程序陳核後,移送業務單位辦理。
柒、通信:
參考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有線電、無線電配置圖(如附表三)。
捌、行政支援:
一、本局各業務單位應主動提供常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調度支援備用
之消防救災人力、救護人力、車輛、裝備、緊急應變相關單位人
員通訊聯絡等各項圖表設施及相關資料彙送指揮中心參考,並應
隨時更新。
二、為因應救災指揮需求及勤業務之執行督考,主官得調配各式指揮
車及勤務車,供各級指揮官全時備勤指揮救災及其他勤業務之用。
玖、獎懲:執行本作業規定之各執勤人員每半年辦理獎勵。
拾、附則:
參酌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設施資料彙整表(如附表四),由各業務
單位主動提供相關資訊及設置各項設施,並隨時更新。
拾壹、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