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團體及機構推展各項社會福利
服務,提昇服務品質及水準,明確規範各種補助類型、項目及基準,
特訂定本補助項目及基準。
二、社會福利補助類型與項目:
(一)社會救助:
1.低收入戶福利方案及活動:針對本市列冊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
辦理扶助服務、教育訓練、個案輔導、育樂活動、脫貧服務及
平價住宅維護等方案及活動。
2.災害救助方案及活動:辦理災害救助整備、應變及重建所需之
災民收容、民生物資供應、個案輔導、方案活動、志工招募、
保險、訓練及管理等方案及活動。
3.遊民輔導服務方案及活動:辦理遊民安置、生活輔導、就業輔
導、外展服務及權益保障等方案及活動。
4.急難救助服務方案及活動:針對失業、緊急陷困及中低收入戶
家庭,辦理成長關懷、生活輔導、食物銀行等服務方案及活動
。
(二)兒童少年福利:
1.兒少福利方案及活動:以本市兒童及少年為服務對象,辦理親
職教育、研習、宣導、訓練、育樂活動、生活輔導、文化活動
、兒童及少年社區服務等方案及活動。
2.兒少保護服務方案及活動:兒少保護個案及弱勢兒少支持團體
、教育團體、成長團體、增進弱勢族群福祉之觀摩、座談會、
社區或校園保護服務宣導等方案及活動。
3.保護服務網絡專業知能之研習:包含兒少保護及性剝削防制工
作相關議題、新住民及其子女社會工作專業知能訓練等,並以
團體授課、研討會、團體督導、機構觀摩等為實施方式。
4.偏遠地區兒少保護整合性服務方案及活動:兒少保案件個案管
理服務、個案支持團體、教育團體、成長團體、社區或校園保
護服務宣導等方案及活動。
5.全市性研討會或論壇:辦理有關青少年訓練、研習及各項增進
其自信心、培養正當人格養成之各項活動、座談會或其他服務
或宣導性活動。
(三)婦女福利:
1.婦女福利方案及活動:以本市婦女為優先對象,辦理親職教育
、研習、宣導、訓練、生活輔導、文化活動、婦女社區服務、
婦女團體培力及為提升婦女團體能量之觀摩、表揚暨相關座談
會等方案及活動。
2.弱勢婦女服務方案及活動:弱勢婦女及其子女支持團體、教育
團體、成長團體、弱勢婦女成長或教育講座、增進弱勢族群福
祉之觀摩、表揚暨相關座談會、弱勢婦女支持性服務方案、社
區或校園保護服務宣導活動、關懷弱勢婦女宣導服務等方案及
活動。
3.婦女保護專業知能研習:訓練主題包含婦女保護相關議題、新
住民社會工作專業知能訓練等,並以團體授課、研討會、團體
督導、機構觀摩等為實施方式。
(四)性別平等與家庭福利:
1.性別平等服務方案及活動:增進性別敏感度與性別平權意識之
課程或活動,以專題演講、議題討論、宣導、座談等方式辦理
。
2.單親家庭福利服務方案及活動:單親家長或子女支持團體、親
子活動、親職教育、知性成長講座、單親家庭子女課業輔導或
親子共讀、就業技能培訓及其他服務方案及活動。
3.原住民婦女福利服務方案及活動:原住民或子女支持團體、親
子活動、親職教育、知性成長講座、原住民家庭子女生活輔導
、就業技能培訓及其他服務活動。
4.新住民福利服務方案及活動:新住民或其子女支持團體、支持
性服務方案、關懷新住民宣導服務、親子活動、親職教育、知
性成長講座、家庭經營與管理、就業技能培訓及其他服務方案
及活動。
5.繼親、隔代教養家庭及其他家庭福利方案及活動:支持團體、
親子活動、親職教育、知性成長講座、宣導及其他服務活動。
(五)老人福利:
1.老人福利方案:辦理與老人福利服務相關親職教育、研習、宣
導、訓練、獎勵(含表揚)、育樂活動、生活輔導、文化活動等
方案及活動。
2.社區照顧方案:增進老人福利服務及公益慈善相關措施或創新
活動、辦理網絡社區人員研習講座、社區志工培訓方案、跨縣
市觀摩暨交流活動、長者口述歷史及經驗傳承方案、知性成長
講座、老人就醫與健康醫療協助方案、老人社區照顧或社區支
持方案。
3.老人保護方案:老人保護社區宣導講座、座談會、專業知能研
習、照顧議題、財產信託、監護宣告、個案研討、法令研討等
方案及活動。
(六)身心障礙福利:
1.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服務方案:於本市境內籌
設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家園,補助其建置日常生活所需設施設
備(如家電、無障礙設施)經費,俾增進身心障礙者生活正常
化及參與社區之機會。
2.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針對本市身心障礙者,辦理各項支持團
體、研習講座、體適能活動(非競技型)、增進家庭關係親職
教育、生涯規劃、職業試探、社會適應及社會參與、聯繫會報
、藝文展演、表揚活動、親子活動、宣導性活動、身心障礙者
保護、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宣導等各類福利服務方案或活動。
3.身心障礙福利專業知能培訓及觀摩研習:辦理身心障礙社團機
構人員專業成長研習活動、讀書會、研討會、優良機構社團營
運觀摩。
4.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指到宅關懷支持身心障礙者家庭、提供
心理支持及資訊,並結合福利資源協助解決問題。
5.身心障礙社團房屋租金補助:臺中市立案之身心障礙社團法人
,其租賃之會址座落本市並符合以下條件者:
(1)依法立案,其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之公益社團
法人(以下簡稱社團)。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
免權之會員(身心障礙者家長團體,其身心障礙者的家長或
監護人,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者),占
社團總會員數達百分之六十,且其理監事為身心障礙者或
家中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家長或監護人,合計占所有理
監事人數達百分之六十。
(3)上年度曾獲各級政府部門或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且服務成效良好,核銷案
件均已完成者。
(4)申請應備文件:申請表、社團會址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理
監事名冊、最近一年年度預決算經主管機關審核備查函影
本、社團會員名冊。
6.身心障礙福利保護:提供身心障礙者受監護宣告、補助宣告之
保護服務,並提供必要性之扶助給付。
(七)志願服務:
1.教育訓練:包括志工基礎、特殊、成長、領導、督導及其他
專業訓練。
2.社會福利服務:運用志工於社區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服務對象包含兒少、婦女、老人、身障、低收入戶等弱勢
族群。
3.獎勵表揚:志願服務績優人員表揚、志工家族表揚、志願服
務運用單位表揚等。
4.成果展示及觀摩研習:志工才藝競賽、志工趣味競賽、志工
嘉年華會、志願服務成果展示、志願服務示範、志工聯合服
務、巡迴輔導、志願服務專題研討會、會報等活動(志願服
務運用單位召開內部會報,不予補助)。
5.宣傳推廣:發行社區電子報或刊物、印製志願服務通訊、宣
導文宣、宣導海報、宣導講座、宣導活動等有關志願服務宣
導事宜。
6.志願服務需求調查、研究發展或績效評估:辦理全市性志願
服務需求調查、學術研究、辦理志願服務運用團隊評鑑、辦
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志願服務業務評鑑。
(八)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
1.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研習及宣導活動:家庭暴力、性剝削
防治社區或校園宣導講座或綜合性活動、防治網絡工作人員
專業知能之研習訓練、講座、團體、觀摩及座談會。
2.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服務方案: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保護扶助方案及相對人學習方案、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支
持團體、家庭暴力目睹兒童少年輔導團體及其他直接或間接
服務方案。
3.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評估研究:
(1)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輔導服務措施研究計畫;研究類
型以增進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權益及提升相關
服務措施為主。
(2)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團體治療或輔導方
案評估。
(九)藥物濫用防制:
1.藥物濫用防制方案及活動:以本市施用三、四級毒品兒少
為服務對象,辦理親職教育、研習、宣導、訓練、育樂活動
、個案輔導等方案及活動。
2.藥癮者個人及家庭服務方案:藥癮者家庭需求調查、關懷訪
視、藥癮者(出監前)家庭支持或互助團體、各項家庭維繫
及支持性親子活動、親子講座、教育訓練、宣導活動,結合
民間團體及社會福利資源,提供各項協助及關懷服務。
3.愛滋與藥癮者福利服務:辦理愛滋、藥癮者中途服務、個案
管理、資源連結、研討、研習、訓練、親職教育、生涯規劃
、職業探索、社會適應及社會參與等活動方案。
(十)社會福利相關議題之專案研究及研討會。
(十一)福利主軸性方案。
(十二)其他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補助類型。
(十三)政策性補助、創新性實驗性及整合性計畫,由本府業務單位
依政策及需要訂定計畫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據以實施。
三、人事補助類型與項目:
(一)厚植能量方案:
1.補助行政人力一名規劃執行社會服務方案、整合資源、建
立會務制度及行政業務。
2.運作正常,依法召開相關會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者。
3.上年度曾獲各級政府部門或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且服務成效良好,核銷案
件均已完成者。
4.社團專職人員二名以下。
5.上年度社團支出決算數:未有專職人力決算數需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現有一名專職人力或補助聘任人力達一年以
上者。決算數需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
6.每年應提報計畫,補助以三年為原則,特殊情況需經本委
員會審議通過。
(二)專業人力精進方案:
1.補助專業督導人員及專業人員為限,規劃以服務對象需求
為出發點,提供專業服務之方向。
2.上年度曾獲各級政府部門或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累計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且服務成效良好,
核銷案件均已完成者。
(三)同年度厚植能量方案及專業人力精進方案,不得超過二人。
(四)厚植能量方案及專業人力精進方案該名補助人力及單位負責
人(須理事、董事、主管以上人員)均應參與本府指定之研
習訓練課程,未參與者,下一年度不予補助該項人事補助方
案。
(五)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補助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比例及提繳勞工
退休金之百分之八十,覈實核銷。
(六)申請單位應檢附勞保、健保、雇主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文
件及明細,並予以造冊。如未依規定辦理勞、健保或提撥勞
退準備金者,不予補助。
(七)於本市提供社會福利工作,且該項計畫未獲其他單位人事補
助。
(八)每人每年最高得補助十三點五個月;人員出缺時將按出缺月
份比例扣除補助金額。
四、經常門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人事補助:
1.專業督導人員領有專業證照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每
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八千二百元(不含勞健保及雇主提繳勞工
退休金)。
2.專業人員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
規則第五條規定資格者及其他經本委員會認定之專業人員。
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四千元(不含勞健保及雇主提繳勞工退
休金)
3.五專(含二專)畢業以上,接受社福相關訓練累計達一百小
時或修習社工專業課程達二十學分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
六千元(不含勞健保及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
4.高中職畢業以上,接受相關訓練達一百二十小時。每月補助
新臺幣二萬三千元(不含勞健保及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
5.對於具專業證照之專業人員補助證照加給新臺幣二千元,具
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補助加給新臺幣一千元。
6.人事補助費用覈實支給。
(二)臨時酬勞費:
1.計畫已獲本經費補助人事補助、講座鐘點費及技藝及訓練班
等課程鐘點費者,不予補助。
2.每小時依照該年度公布之基本工資時薪補助。但每人每月補
助款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三)講座鐘點費: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二千元,內聘最高每小時
新臺幣一千元。
(四)技藝及訓練班等課程鐘點費: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
內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五百元。
(五)專家學者出席費:每人每次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
(六)印刷費: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七)教材費: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
八千元。
(八)講師交通費:依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九)郵資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十)場地佈置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八千元。
(十一)場地租借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十二)保險費:每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依實際需要投保。
(十三)志工交通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十四)車輛租借費:每日每輛最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案最高新
臺幣十萬元。
(十五)身障社團會址房舍租金補助:經審核後符合資格者,以實際
租金為準,每個社團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一次補助
十二個月共計新臺幣七萬二千元(需依實際租賃月份認定)。
(十六)膳食費:每人每餐新臺幣八十元(方案活動期間三小時以上)
;早餐每人每餐新臺幣四十元。
(十七)通譯費:每小時補助新臺幣八百元,每案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並依實際授課時數支給。
(十八)雜支:每案最高補助核定總經費之百分之六(含茶水、文宣
、文具用品、攝影費等)。
(十九)福利主軸性方案與其他:因服務方案與對象特殊性需求,須
支用本款第一目至第十八目以外之項目,須經本委員會審議
通過。
(二十)非補助項目:
1.國內、外旅遊、考察、聯誼性活動或聚餐(參觀及旅遊行程
超過活動辦理時間百分之二十五時數視同旅遊活動,該活動
不予補助)。
2.獎金、獎品、宣導品、紀念品、服裝、義賣、勸募等。
3.團體機構之會務基本運作:如法定會務、公務性活動等費用
。
4.加班費、旅費、點心費、活動性計畫之相關人事費等費用。
五、資本門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項目:辦公設備、電腦設備(含軟體設備)、通訊設備
、視聽設備。
(二)補助標準:
1.非於本市立案者,不得申請。
2.補助具法人資格之社會福利團體及社會福利基金會:員工
人數三人以下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員工數每增加一人
,補助額度得增加新臺幣二萬元,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
元。
3.補助具法人資格之社會福利機構:員工人數五人以下最高
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員工數每增加一人,補助額度得增加
新臺幣三萬元,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4.員工投保時間需達六個月以上始得以計算,如未達六個月
但係遞補離職者,且員工總人數不低於前六個月三分之二
員工數亦可納入。
5.三年內累計不得超過補助額度,且本府補助設備未逾財物
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者不得重複申請。
六、其他項目參照中央政府及本府預算編列作業及標準。
七、本補助項目及基準所定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另定之。
八、本補助項目及基準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作業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