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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地政士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地政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獎勵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對象為經本府核發開業執照之地政士(以下簡稱地政士)且執業連續滿四年以上之地政士。


三、地政士於本市開業滿二年,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予以獎勵:
(一)在本市代理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連續二年以上合計達二百四十件以上,而其補正比率未超過二十分之一且駁回比率未超過三十分之一。
(二)在本市代理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連續二年以上合計達一百二十件以上,無補正、駁回紀錄。


四、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予以獎勵:
(一)對地政作業方法提出重大改進措施,經本局採行。
(二)對地政法令研提修正意見,經本局採行。
(三)對地政制度之創新、地政及稅務行政業務之革新或對地政及財稅學術、法規之研究或著作,具有重大貢獻。


五、地政士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或測量案件,確能防止犯罪行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影響屬全市性者,本局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予以獎勵。


六、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依本法第42條第4款規定予以獎勵
    :
  (一)志願參與地政機關為民服務工作,達300小時以上,且服務成績
        優良。
  (二)義務推行地政教育2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協助解決不動產糾紛案,成效卓著。
  (四)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之申報登錄無不詳實、無逾期申報者。


七、地政士三年內曾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各款規定受懲戒處分者,不予獎勵。
受獎人如有不符基本資格或獎勵條件情事且經查證屬實者,主辦機關得逕予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其所獲獎座及獎狀。


八、申請方式:
    (一)每年6至8月受理,地政士符合上開規定者,由地政士公會推薦,
        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臺中市優良地政士推薦表(格式如附表1)。
       2、個人自傳及成長奮鬥歷程(格式如附表2)。
       3、參選具體優良事蹟及證明文件(格式如附表3)。
       4、參選人切結書(格式如附表4)
    (二)依本要點第三點規定申請者,應附具參選人代理申請案件統計
        表及其明細(格式如附表5、6)
    (三)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及六點規定申請者,應檢附相關具體
        資料。
    (四)申請人檢送文件及資料不符規定者,由本局通知其於10日內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九、評選方式與獎勵:
   (一)初評:
       本局就推薦單位所送推薦表及證明文件等資料進行書面審核,並
       將符合資格及獎勵條件之申請人名單於本局網站公告5天,公告
       期間如經人檢舉、異議並經查證其不符合奬勵資格或條件屬實者
       ,取消其參選資格。
   (二)複評:
       由臺中市地政士獎懲委員會評選,以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並依下
       列項目評分及加總(格式如附表7)
       1、闡述個人事蹟占總分45%(自我介紹、從業歷程、工作理念、
          成長奮鬥等)。
       2、參選資料占總分55%(具體優良事蹟及證明文件)。
   (三)獎勵:
       由本局將評審結果(分數達80分以上者)簽報局長核定,於適當
       公開場合公開表揚頒贈獎座,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