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推廣硬地音樂活動,鼓勵硬地音樂創作,促進音
樂產業多元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
第三條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商號,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一、製作、發行或行銷硬地音樂有聲出版品。
二、經紀、聘僱硬地音樂歌手、樂手或樂團。
外國公司之分公司或最近二年內曾經新聞局撤銷或廢止原核定
之補助者,不得申請補助。
第四條 申請補助者應於新聞局公告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
文件各一式七份:
一、計畫書;申請時已執行完畢者,僅須檢附成果報告書。計
畫書或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括:
(一)完整行銷宣傳硬地樂團、表演者(以下簡稱演出者)及其
音樂作品之計畫或成果,並應敘明活動或演出者與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之相關性。
(二)全案細部執行期程表及項目。
(三)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預期或實際效益。
二、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參與演出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為外國人
者,其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工作許
可函影本。
四、參與演出者之經紀或聘僱契約影本等合作證明文件。
五、參與演出者之影音出版品或試聽帶等音樂表演作品。
六、經費預估表;申請時已執行完畢者,檢附全案總經費支出
明細表。
七、其他經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容有不齊全者,新聞局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不予受理。
第五條 申請補助之計畫書或成果報告書執行期間應介於申請當年度一
月一日至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
申請補助之計畫書或成果報告書所載行銷活動,其中本市之場
次應占總場次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六條 辦理硬地音樂行銷活動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費用如下:
一、旅運費:車資及旅費等相關費用。
二、業務費:舞台、文宣品設計製作費、節目規劃費、活動設
計費、場地、設備器材租借費、行銷宣傳費、翻譯費、編
輯費、排練費、演出費等相關費用。外國籍演出者演出費
比例,不得逾核准補助金額三分之一。
三、食宿費:餐費及住宿費等相關費用。
四、其他經新聞局認定得補助之項目。
前項費用不包含下列項目:
一、人事費:工作人員之薪資或酬勞性費用。
二、事務費: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第七條 新聞局為辦理依本辦法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查及核定,應組成評
選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新聞局另定之。
評選委員會應就計畫書或成果報告書內容之影響力、在地性、
發展性、行銷效益及經費編列合理性等標準綜合審查。
前項審查結果經新聞局核定後公告,並函知申請補助者。
第八條 每一申請案件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聞局核定其計畫書所附經費預
估表,或成果報告書所附經費支出明細表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
且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獲補助者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活動演出及行銷宣傳相關文宣品須標示「臺中市政府新聞
局」識別文字與圖樣,標示方式、識別文字及圖樣由新聞
局提供。但已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二、相關活動或行銷宣傳辦理前,主動知會或邀請新聞局參與
。但已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三、配合新聞局之要求,於活動期間協助宣傳本市硬地音樂發
展政策。但已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四、提供相關演出資料作為新聞局非營利性之運用。
五、其他經新聞局指定之事項。
第十條 獲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新聞局辦理核銷後發給補助款:
一、領據。
二、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成果報告書。
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份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向新聞局辦理核銷。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獲補助者留存補助案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
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新聞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
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
,函報新聞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提出支出憑證,並就
其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經新聞局核定補助之計畫書有變更活動內容或期程者,應先
敍明理由函報新聞局同意後始得變更。
第十二條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聞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
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一、申請文件、資料或核銷單據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辦理績效不彰。
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四、未經新聞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五、以同一活動計畫書或成果報告書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新
聞局其他補(捐)助。
六、違反法令或新聞局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新聞局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