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為辦理臺中市立仁愛之家院民進住相關事宜,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社會局並得依法將權限委任臺中市立仁愛之家(以下簡稱仁愛
之家)。
第三條 凡設籍臺中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原住民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
市民,得申請進住仁愛之家。
第四條 申請公費進住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低收入戶且無應負法定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遭遇重大災變或特殊情況經本府轉介安置。
符合第三條規定者,得以自費申請安置。
仁愛之家以安置公費進住者為優先。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申請進住應予拒絕:
一、無身分證明文件。
二、罹患法定傳染病,收容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三、須長期照護。
四、罹患精神疾病,需急性治療、積極治療、長期住院治療或
積極復健治療。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應依區域教學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
表認定之。
第六條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社會局提出:
一、區域或教學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全戶戶籍謄本及低收入戶證明。但自費者免附。
前項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意安置;不
符合規定者,亦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進住者應遵守生活輔導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故意毀損仁愛之家設備,或有吸毒、竊盜、乞討、妨害風
化等嚴重影響公共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二、與其他院民發生嚴重衝突,或有干擾、影響他人安全及安
寧之行為。
第八條 社會局對於公費進住者,除供應其生活及所需費用外;死亡時
並負責辦理其喪葬事宜及費用負擔。
自費進住者,其收費標準,由社會局另定之。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仁愛之家應中止進住或報請社會局轉介安
置:
一、進住後發現不符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進住。
三、因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應受有期徒刑執行。
四、申請中止進住。
五、違反生活規約情節重大,經輔導無效。
公費進住者有前項第二款情事,應償還進住期間所生之一切費
用。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