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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仁愛之家院民安置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為辦理臺中市立仁愛之家院民進住相關事宜,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社會局並得依法將權限委任臺中市立仁愛之家(以下簡稱仁愛
      之家)。


第三條  凡設籍臺中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原住民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
      市民,得申請進住仁愛之家。


第四條  申請公費進住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低收入戶且無應負法定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遭遇重大災變或特殊情況經本府轉介安置。
     符合第三條規定者,得以自費申請安置。
     仁愛之家以安置公費進住者為優先。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申請進住應予拒絕:
     一、無身分證明文件。
     二、罹患法定傳染病,收容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三、須長期照護。
     四、罹患精神疾病,需急性治療、積極治療、長期住院治療或
              積極復健治療。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應依區域教學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
      表認定之。



第六條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社會局提出:
     一、區域或教學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全戶戶籍謄本及低收入戶證明。但自費者免附。
     前項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意安置;不
      符合規定者,亦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進住者應遵守生活輔導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故意毀損仁愛之家設備,或有吸毒、竊盜、乞討、妨害風
              化等嚴重影響公共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二、與其他院民發生嚴重衝突,或有干擾、影響他人安全及安
              寧之行為。



第八條  社會局對於公費進住者,除供應其生活及所需費用外;死亡時
      並負責辦理其喪葬事宜及費用負擔。
     自費進住者,其收費標準,由社會局另定之。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仁愛之家應中止進住或報請社會局轉介安
      置:
     一、進住後發現不符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進住。
     三、因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應受有期徒刑執行。
     四、申請中止進住。
     五、違反生活規約情節重大,經輔導無效。
     公費進住者有前項第二款情事,應償還進住期間所生之一切費
      用。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