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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電腦機房設備暨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文件制度

一、為管理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暨所屬機關電腦機房安
    全,並有效應用電腦有關設備,確保電腦系統與資料庫正常運作及機
    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政局所屬機關管理使用電腦,得參照本要點,衡酌機關業務需要自
    行訂定管理、使用規定,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及相關文件應每年至少檢討一次並視需要修正文件內容,各項
    紀錄表單均應裝訂成冊,或以應用系統線上簽核管理,易於辨識及檢
    索。



四、電腦機房、資訊及網路等各項設備,應與廠商訂定維護合約,並依合
    約規定要求維護廠商維護保養,且開具維護記錄以供查核。



五、各項維護合約中之維護標的應明訂服務水準及罰則。



六、機房維護合約標的物應包含電力(含用電安全檢查)、空調、門禁管
    理、消防及環境監控等系統。



七、資訊及網路設備維護合約應包含電腦機房內主機、伺服器、網路設備
    (路由器、防火牆等)。



八、電腦機房內應設置電腦作業相關業務單位及廠商之電話聯絡表,以利
    作業聯繫。



九、應訂定資通安全事件緊急應變作業程序、應變機制或處理相關措施,
    依規定進行資安事件通報,製作紀錄裝訂成冊,並每年實施應變演練
    ,保存演練紀錄。


貳、作業人員及密碼管控

十、地政局電腦機房之主機及週邊設備相關設施由資訊室負責管理,並設
    機房管理員及其代理人(即值班人員)負責管理;機房管理員及其代
    理人依值班表排班值勤。



十一、機房管理員設有專人代理,機房管理員因故未能執行任務時,由職
      務代理人代行各項工作。



十二、機房管理員及其代理人應參加內政部或相關單位舉辦之相關教育訓
      練。



十三、機房管理人員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統籌機房及電腦設備之管理維護工作。
     (二)網路防火牆應設定安全規則以區隔內外網路服務之使用。
     (三)資料庫及檔案使用權限與檔案加密保護措施。
     (四)負責主機、網域、網路設備之特殊權限帳號通行密碼管理及組
           態設定。其代理人皆應知道主機、網域、網路設備之通行密碼
           ,該等帳號密碼不共用。
     (五)排定每月機房值班人員輪值表(如附表三)。
     (六)操作系統、應用系統、套裝軟體安裝與更新之執行或督導。
     (七)電腦硬體之裝置、配線、配電工程之協調與督導。
     (八)電腦設備使用順位管制。



十四、每日機房值班人員,配合機房管理員執行下列事項:
     (一)機房電源、空調與主機之開關及機房門禁之管理。
     (二)檢視電腦設備運作,控制機房之各項設備及其清潔維護管理。
     (三)電腦設備、運作故障之排除或聯繫處理。
     (四)資料備援。
     (五)機房施作工程之督導
     (六)確實填寫「機房工作日誌」記錄各項機房活動,以及機房活動
           所應填寫之其他紀錄,如電腦機房進出人員登記表、電腦設備
           維修紀錄表、資料備援紀錄表、電腦設備、磁性媒體及重要文
           件管制申請紀錄表、使用者問題及處理情形紀錄表(如附表一
           、二、四、五、六及七)。相關紀錄表單應裝訂成冊,或以應
           用系統線上簽核管理。
 



十五、機房重要主機、伺服器及終端使用者電腦均應啟用螢幕保護程式之
      密碼鎖定功能(15分鐘以內)或不使用電腦時須退出或鎖定系統,
      以防止其他使用者操作。



十六、電腦設備使用者及各項地政應用系統操作人員應訂定通行密碼,並
      應依規更新。


參、紀錄表單

十七、電腦機房之管理如機房溫溼度、維護廠商進入維修或更新設備、核
      心資訊設備異常或故障等應確實填載電腦機房工作日誌(如附表一)
      ,每週陳核主管。



十八、電腦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修護,並將異常狀況、修護情形填載於
      電腦設備維修紀錄表(如附表四)。



十九、人員進出電腦機房,應經機房值班人員同意方可進入,非經同意不得
      任意操作各項設備,人員進出並應填寫電腦機房人員進出登記表
      (如附表二),確實填載註明具體簡要事由。



二十、對維護系統及輔導作業之電腦廠商人員,機房管理員或值班人員應瞭
      解其工作情形,若需以遠端登錄維護時,應先經機房管理員同意後方
      可登錄,且機房管理員應將其登錄時間、事由等詳實記載於廠商遠端
      登錄紀錄表(如附表八)。



二十一、主機及重要設備之作業系統參數設定、應用系統程式源碼(含設定
        檔)等重要資訊應予備援,並記錄於資料備援紀錄表(如附表五)
        ,其更新亦同。備援媒體應分置不同建築物異地存放並於攜出存放
        時登錄於「電腦設備、磁性媒體及重要文件管制紀錄表」(附表六)
        。



二十二、地籍資料庫應每日下班後做全備份並記錄於資料備援紀錄表(如附
        表五)。



二十三、各項資訊資產均應指定專人保管並製作資訊資產清冊。應用系統及
        套裝軟體光碟或相關電子檔案資料、各類軟體之文件(包括授權書
        、相關說明等文件)除規劃存放空間妥為存放,亦應列入資訊資產
        清冊列管。該資產清冊所有資產於機房管理員或代理人異動時列為
        移交清冊並逐項點交。



二十四、各項地政應用系統使用者帳號新增或異動時應由業務單位主管核准
        後,向資訊單位提出申請,並定期檢視使用者帳號管制情形以確保
        系統安全。



二十五、各項地政應用系統使用者操作產生問題時,機房管理員應協助處理
        並紀錄於使用者問題及處理情形紀錄表(如附表七)。



二十六、機房各項資訊設備、作業文件報表及重要儲存媒體之攜出攜入,應
        填寫電腦設備、磁性媒體及重要文件管制申請紀錄表(如附表六)
        ,並經核准後方可攜出入。



二十七、電腦機房內應保持整齊清潔,嚴禁吸煙及使用電熱器具,不得攜入
        食品、飲料及具有影響電腦運作之物體(如:含有磁性、靜電之物
        體),並嚴禁存放易燃物及具揮發性之物品。



二十八、電腦機房應裝設專用門鎖、空調、除塵、除濕、防曬、煙火感應器
        、特殊防火、緊急照明、門禁管制及環境監控等設備。各項設備若
        有故障無法排除時,應儘速通知廠商維修。環境監控若有發出異常
        警訊時,應依環控異常處理程序適當處置。



二十九、電腦機房之供電,應與一般辦公室電源分開,單獨設置配電盤,為
        確保供電品質及防止長時間斷電,應加裝不斷電設備及獨立之發電
        機組;且不斷電系統電池未逾使用年限,並定期與發電機組進行演
        練,演練紀錄應填載於機房工作日誌。



三  十、各使用者端之專用電腦插座,不得插接使用於其他非電腦之電子產
        品;電腦機房主機應採用雙迴路供電並連結不斷電系統。



三十一、應設置二組以上獨立之空調設備,並互為備援,其設定應隨時符合
        電腦設備安全需求之溫、溼度標準。其相關之儲水槽、散熱水塔、
        室外機等配備,應併同空調主機納入管理,定期維護。



三十二、資訊儲存媒體(含備援媒體)應設置專用儲存櫃妥善存放,除機房
        管理員外,其他人員非經同意不得取用,並應以「電腦設備、磁性
        媒體及重要文件管制紀錄表」(附表六)登記備查。其儲存場所,應
        注意溫、濕度控制及磁場效應,並應有專用之消防設備。


肆、實體環境及資訊安全管制

三十三、機房重要伺服器及終端機使用設備之個人電腦應安裝防毒軟體並設
        定線上即時(或離線每 2週)更新病毒碼。



三十四、機房重要伺服器應建立系統修補程式更新機制,若因應用系統功能
        受限,無法即時更新,應記錄處理說明並列冊管理。



三十五、連結全國地政資訊網路(GSN/VPN)網段之各項設備應與其他網段
        實施安全隔離機制,嚴禁私接任何上網機具。並繪製其網路架構圖
        ,經主管人員核定。



三十六、各課資訊設備報廢經簽准後,應通報資訊室(課)將其儲存媒體之
        機密性、敏感性資料及有版權的軟體移除後格式化或進行消磁、實
        體破壞等,其處理情形由資訊室(課)處理人員詳填「資訊設備
       (媒體)報廢處理紀錄表」(如附表九)。



三十七、公務用隨身硬碟需經資訊單位登錄使用者資料始能啟用,未經登錄
        的隨身硬碟嚴禁使用公務用電腦,如有異動亦需通知資訊單位。



三十八、使用網際網路或下載檔案,不可影響公務運作,嚴禁使用類似P2P
        下載分享軟體。於網路下載檔案後開啟時或收發電子郵件時,倘
        發現異常應即通報資訊單位處理。


伍、其他事項

三十九、由上級機關統一開發交付使用之系統軟體、應用軟體,不得自行
        更動,若有更改需求應依規定報請上級機關統一處理,並依發交
        情形於要求期限內完成最新版本之更版作業。



四  十、地籍資料庫重整影響資料庫同步時,由本局彙整即時通知上級機
        關(內政部地政司)配合辦理。



四十一、自行或委外開發之應用系統軟體,應經資訊室(課)同意後,方
        能正式安裝於全國地政資訊網路網段設備中運作,其維謢、更新
        亦同。



四十二、非經合法授權及與業務無關之軟體,不得安裝使用。

四十三、有關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如涉及刑
        責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