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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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管理規定
歷史法規: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附表1040505修正.docx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管理規定1040505修正.docx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劃一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
路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系統)處理程序,避免個人資料電腦檔案遭人
為疏失、舞弊、洩露等不當使用,特訂定本作業管理規定。
二、使用者帳號申請及查詢:
(一)因業務需要須使用地籍資料者,應於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
地政局)網站(
http://www.land.taichung.gov.tw
)下載專區/輸
入關鍵字:地政資訊/搜尋,下載填寫「地政資訊需求機構使用者
申請表」(附表一),經陳核至單位主管(代為決行)後免備文逕
送地政局資訊室提出申請。因調、離職或退休而異動或註銷者,亦
同。
(二)使用人經核准申請後,執自然人憑證至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
網站(
http://glir.land.moi.gov.tw
)申請表項下,帳號申請/
使用者申請項目登錄使用者資料後,取得憑證序號及送出資料,俟
地政局於系統上核准使用權限,系統即自動發送電子郵件通知使用
者帳號已核可,使用者即可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系統使用。
(三)使用者逾三個月未使用系統,系統將自動暫停其使用權限,須繼續
使用者,應向地政局重新提出啟用系統使用權限需求。逾六個月未
使用,地政局將逕行撤銷其使用權限,有繼續使用之需者,應依本
點第一款及第二款程序重新辦理。
(四)核准使用人員,不得擅自將自然人憑證借予他人查詢資料,並僅得
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用。查詢資料及相關
使用規範,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申請案號或事由」欄
位並應詳實填載查詢資料之依據與辦理業務說明。
三、使用者查詢地籍資料應依式逐日填寫「地籍資料查詢登記簿」(附表
二)並陳核,由使用者每季裝訂成冊,送管理者歸檔備查供後續稽核
使用。惟列印查詢結果確為案件必附佐證資料者得免填地籍資料查詢
登記簿。
四、使用者帳號之管理:
(一)總局及各分局應各設立一位帳號管理者,總局由資訊科負責,各分
局自行選派,總分局並應指定職務代理人,管理者應依第二點第一
項規定申請使用權限並函報地政局,且負責各單位使用者名冊之建
立。
(二)各單位使用者調、離職或退休,管理者應協助使用者填寫「地政資
訊需求機構使用者申請表」,陳核後向地政局申請異動或註銷使用
權限。
(三)各單位管理者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使用者名冊、查
詢紀錄、地籍資料查詢登記簿、稽核文件等資料列冊移交,各項紀
錄文件應保存五年,並將原管理者註銷申請表及新管理者申請表函
報地政局申請變更。
五、稽核作業:
(一)資訊科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十日前連結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
務作業網站,轉錄每季全部查詢紀錄檔,並將檔案及其統計表傳送
至各單位管理者。
(二)各單位管理者應於收到檔案十日內列印統計表(附表六),並送使
用者所屬股長審核,逐級陳核單位主管核閱後歸檔存查。
(三)資訊科每季應依各單位查詢之總件數抽查一百二十件,平均每月總
件數未達一萬件者抽查百分之一,產出抽查清單(附表七)交各單
位管理者,被抽查之使用者或管理者需填寫「應用地籍資料稽核紀
錄表」(附表三)、「地籍資料稽核作業抽查紀錄表」(附表四)
、「管理者稽核表」(附表五),再分送使用者所屬股長逐筆查核
,並陳核至單位主管後交管理者於該月二十日前函送地政局。
(四)各單位應配合地政局不定期檢視使用者查詢紀錄,查核是否符合本
規定第二點第四款使用規定。
(五)以上各項報表如有必要,可請管理者列印紙本或提供檔案查核,有
異常者,應會同政風室查明處理並將異常情形及處理結果函送地政
局。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