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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1 07:2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新住民志工服務隊管理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5年3月16日府授民行字第1050054103號函頒修正臺
    中市政府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實施要點辦理。


二、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為有效結合社會人力資源,凝
    聚新住民志願服務共識,以利多元文化推展,形塑為民服務新氣象,
    特訂定本要點。


三、新住民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之遴選方式,凡品德優良具服務
    熱誠並能勝任服務工作、願遵守本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不支領薪資
    之本市國人及新住民,得檢具個人資料向民政局提出申請,參加志工
    甄選,經民政局審核合格後入隊。


四、志願服務場所:臺中市新住民藝文中心(以下簡稱藝文中心)及臺中市
    新住民研習教室(以下簡稱研習教室)。


五、志工隊幹部組織及隊務運作管理如下:
   (一) 志工隊置隊長一人,由民政局就隊員中遴選或隊員互推之,綜理
        志工隊服務事項,並受民政局指揮監督;另置副隊長一人、行政
        幹部若干人,由民政局就隊員中遴選或隊員互推之,協助隊長辦
        理隊員聯繫、排班輪值、文書等工作。
   (二) 隊長、副隊長及行政幹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隊長、
        副隊長因辭職、長期請假或其他因素等無法執行職務致出缺時,
        依前項規定(由民政局就隊員中遴選或隊員互推之)辦理補選。
        補選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 隊務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由民政局戶政科科長擔任召集
        人並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志工工作項目如下:
   (一) 協助藝文中心及研習教室使用管理。
   (二) 服務場所的環境整理。
   (三) 引導服務。
   (四) 協助各項法令宣導及資料之分送。
   (五) 協助與民眾間之雙向溝通。
   (六) 協助辦理各項新住民課程及活動。
   (七) 其他相關通譯諮詢及服務工作。


七、志工服勤暨請假規定如下:
   (一) 不遲到早退,服勤時段經確定後,非經志工隊幹部同意不得調動。
   (二) 服勤時應著民政局服務背心及配戴志願服務證。
   (三) 應充分了解自身工作內容及服勤注意事項,並確實遵守。
   (四) 志工因值勤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個人資料或機關公務上內部訊息
        ,有保守秘密之責。
   (五) 志工執行服勤項目時,應服從民政局、志工隊長及志工隊幹部之
        督導。
   (六) 因故無法如期出勤時應事先請假,並由現職隊員中自覓隊員或由
        志工幹部調配隊員代班。
   (七) 志工因緊急狀況未能事先辦妥請假手續,應儘速通知志工隊幹部
        及通知民政局,並於一周內完成書面請假手續,否則以缺勤論。
   (八) 依實際服勤時間簽到及簽退,如有發現不實者,除服務時數依實
        際服勤時間計算外,將列為年度志工考核之依據。


八、輔導志工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及保障志工權益:
   (一) 民政局應輔導志工完成基礎及民政類特殊教育訓練,取得志願服
        務紀錄冊;並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各項教育訓練。
   (二) 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志工隊員聯誼活動。
   (三) 志工服勤時享有意外事故保險。


九、志工督導考核獎勵方式如下:
   (一) 民政局業務主管、承辦人及志工隊幹部得隨時考核志工服勤狀況
        ;發現缺失時應即時導正,並應依各項志工獎勵規定提報志工接
        受獎勵。
   (二) 對於服務卓越、有特殊功績達內政部或民政局等相關單位之規定
        者,得由志工隊幹部舉薦,經民政局審定後函報表揚單位予以獎
        勵。


十、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民政局查證屬實後予以解聘,並收回志願
    服務證:
   (一) 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勤或無特殊原因連續請假超過三個月或無故
        缺勤三次以上(含未完成請假程序)。
   (二) 利用志工名義進行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行為。
   (三) 志願服務證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
   (四) 違反或未遵守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
   (五) 服務不佳,經民眾反映查明屬實情節重大。


十一、有關志工訓練、講習、聯誼活動、意外事故保險所需經費由民政局
      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