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5年3月16日府授民行字第1050054103號函頒修正臺
中市政府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實施要點辦理。
二、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為有效結合社會人力資源,凝
聚新住民志願服務共識,以利多元文化推展,形塑為民服務新氣象,
特訂定本要點。
三、新住民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之遴選方式,凡品德優良具服務
熱誠並能勝任服務工作、願遵守本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不支領薪資
之本市國人及新住民,得檢具個人資料向民政局提出申請,參加志工
甄選,經民政局審核合格後入隊。
四、志願服務場所:臺中市新住民藝文中心(以下簡稱藝文中心)及臺中市
新住民研習教室(以下簡稱研習教室)。
五、志工隊幹部組織及隊務運作管理如下:
(一) 志工隊置隊長一人,由民政局就隊員中遴選或隊員互推之,綜理
志工隊服務事項,並受民政局指揮監督;另置副隊長一人、行政
幹部若干人,由民政局就隊員中遴選或隊員互推之,協助隊長辦
理隊員聯繫、排班輪值、文書等工作。
(二) 隊長、副隊長及行政幹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隊長、
副隊長因辭職、長期請假或其他因素等無法執行職務致出缺時,
依前項規定(由民政局就隊員中遴選或隊員互推之)辦理補選。
補選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 隊務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由民政局戶政科科長擔任召集
人並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志工工作項目如下:
(一) 協助藝文中心及研習教室使用管理。
(二) 服務場所的環境整理。
(三) 引導服務。
(四) 協助各項法令宣導及資料之分送。
(五) 協助與民眾間之雙向溝通。
(六) 協助辦理各項新住民課程及活動。
(七) 其他相關通譯諮詢及服務工作。
七、志工服勤暨請假規定如下:
(一) 不遲到早退,服勤時段經確定後,非經志工隊幹部同意不得調動。
(二) 服勤時應著民政局服務背心及配戴志願服務證。
(三) 應充分了解自身工作內容及服勤注意事項,並確實遵守。
(四) 志工因值勤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個人資料或機關公務上內部訊息
,有保守秘密之責。
(五) 志工執行服勤項目時,應服從民政局、志工隊長及志工隊幹部之
督導。
(六) 因故無法如期出勤時應事先請假,並由現職隊員中自覓隊員或由
志工幹部調配隊員代班。
(七) 志工因緊急狀況未能事先辦妥請假手續,應儘速通知志工隊幹部
及通知民政局,並於一周內完成書面請假手續,否則以缺勤論。
(八) 依實際服勤時間簽到及簽退,如有發現不實者,除服務時數依實
際服勤時間計算外,將列為年度志工考核之依據。
八、輔導志工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及保障志工權益:
(一) 民政局應輔導志工完成基礎及民政類特殊教育訓練,取得志願服
務紀錄冊;並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各項教育訓練。
(二) 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志工隊員聯誼活動。
(三) 志工服勤時享有意外事故保險。
九、志工督導考核獎勵方式如下:
(一) 民政局業務主管、承辦人及志工隊幹部得隨時考核志工服勤狀況
;發現缺失時應即時導正,並應依各項志工獎勵規定提報志工接
受獎勵。
(二) 對於服務卓越、有特殊功績達內政部或民政局等相關單位之規定
者,得由志工隊幹部舉薦,經民政局審定後函報表揚單位予以獎
勵。
十、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民政局查證屬實後予以解聘,並收回志願
服務證:
(一) 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勤或無特殊原因連續請假超過三個月或無故
缺勤三次以上(含未完成請假程序)。
(二) 利用志工名義進行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行為。
(三) 志願服務證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
(四) 違反或未遵守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
(五) 服務不佳,經民眾反映查明屬實情節重大。
十一、有關志工訓練、講習、聯誼活動、意外事故保險所需經費由民政局
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