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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作業及審議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局性別平等業務, 
    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督導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健全性別平等教育之審議事項。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及環境審議事項。
  (四)本局各單位性別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事項。
  (五)性別平等觀念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六)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訓練事項。
  (七)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另1人為本
    局性別聯絡人,其餘委員7人,由局長就本局人員聘兼,其任一性別比
    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局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五、本小組原則上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如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時
    ,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八、性別平等申訴案件,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局人事室
    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得以口頭方式提出,並應於五日內以書
    面補正。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     
        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請求事項。
  (四)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     
        電話。
  (五)申訴年月日。


九、調查程序:
  (一)本局人事室接獲性別平等申訴案件,應簽陳本小組召集人於
        五日內確認受理與否。受理後本小組召集人應指派委員三人
        以上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不受理案件應提本小組報告。
  (二)調查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調查結束後,並應
        作成調查報告書。
  (三)前款調查報告書應於受理性別平等申訴案件之次日起二十日
        內提本小組審議。


十、性別平等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不予受理。
  (一)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訴且逾申訴期限,逾期未以書面補正者。
  (二)申訴人非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三)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後,再提起申訴者。
  (四)對非屬性別平等申訴案件、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
        名、服務單位及住居所者。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二、本小組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