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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公有建築工程預算作業原則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使臺中市政府各機關估算公有建築工程興建經費有所準據,並提升
    資本支出預算使用效益,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公有建築,係指辦公廳舍、教室、宿舍、學生活動中
    心、學校禮堂、里活動中心、派出所、消防廳舍等一般建築物,不包
    括古蹟或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建築物。


三、各機關提報重要及一般施政計畫之興建公有建築工程,請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 辦公廳舍興建面積應依「辦公處所管理手冊」第七點規定,按編
        制員額或預計使用人數規劃。(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 教室興建面積應依「國民中小學老舊校舍整建補助審查原則」第
        四點規定規劃。(如附件三)
   (三) 宿舍興建面積應依「宿舍管理手冊」第四點規定規劃。(如附件
        四)
   (四) 建物造價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當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標
        準表」估算。
   (五) 委託規劃設計費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者,應依「機關委託技
        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估算。
   (六) 學生活動中心、學校禮堂、里活動中心、派出所、消防廳舍等建
        築物興建面積,依該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範核算。
    因其他特殊需求,需於前項各款規定外增加項目,應詳細說明之。


四、各機關應於核定之工程總經費範圍內辦理委託規劃設計案發包作業,
    對於未依契約辦理致超預算或超量體設計部分,需於招標文件、公告
    及採購契約載明其規劃設計費不予計價,並增訂相關懲罰條款。


五、興建公有建築工程經核定總經費後,非受物價波動影響,不得追加經
    費;各機關倘發生超量體設計致需追加經費,應追究主辦機關、委辦
    機關或代辦機關其首長、單位主管、計畫主辦人員及協辦等相關人員
    疏失責任,並簽報市長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