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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維護公共安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公共安全政策與重大措施之協調、推動及規劃事項。
(二)協調並檢討本府各機關維護公共安全之執行成效,並針對有缺失或亟待改進事項加強管制追蹤。
三)本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導事宜。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副市長、秘書長、副祕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若干人,任期二年,由市長就下列本府各機關人員及社會人士、學者專家派〈聘〉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財政局局長。
(三)教育局局長。
(四)建設局局長。
(五)經濟發展局局長。
(六)交通局局長。
(七)都市發展局局長。
(八)社會局局長。
(九)勞工局局長。
(十)法制局局長。
(十一)農業局局長。
(十二)秘書處處長。
(十三)新聞局局長。
(十四)觀光旅遊局局長。
(十五)警察局局長。
(十六)衛生局局長。
(十七)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八)消防局局長。
(十九)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科科長。
(二十)經濟發展局商業科科長。
(二十一)社會人士五名。
(二十二)學者專家四名。


四、本會報每兩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綜合業務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


五、本會報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會報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五、本會報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會報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七、本會報兼任人員及派(聘)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