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行銷城市形象,鼓勵影視業者到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取景拍攝影片,促進文化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影視業者,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之認定基準所稱電影片之製作業。
二、經許可領有證照製作連續劇類、紀錄片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電視節目等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第四條
影視業者製作之影片及電視節目(以下簡稱影片)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本局申請補助:
一、影片內容有足以辨識本市景點之場景,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但因應劇本需要於本市室內攝影棚拍攝等特殊情形,經本局核准者,亦得申請補助。
二、影片總長度應為七十五分鐘以上。
三、電視連續劇應有十三集以上且每集長度為四十五分鐘以上。
四、電視動畫應有十三集以上且每集長度為二十分鐘以上。
五、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
六、有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七、外國電影片須在本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曾依本辦法獲補助,逾期未結或有違約情事。
二、承攬政府機關委託拍攝之影片。
第六條 本辦法補助金額,每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但連續劇類及電視動畫類每集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申請補助影片之主要導演曾獲坎城影展、威尼斯影展、柏林影展及美國奧斯卡影展劇情長片競賽單元最佳導演獎項者,不受前項補助金額上限規定限制。
第七條 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期限於年度開始時公告之,年度開始後始有預算辦理者,得由本局隨時公告。
第八條 影視業者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製作企劃書。
二、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三、外國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臺製作電影片之證明文件。
四、影片劇本。
五、影片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六、過去實績說明。
七、對本市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第九條 前條第七款之回饋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無償提供於本市景點側拍花絮至少十分鐘(DVD以上規格)影片,供本市作城市行銷等公益之用。
二、同意本局於影片正式公開放映後,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映或展示獲補助影片,全片放映以三次為原則。
三、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補助機關識別圖樣。標示方式及機關識別圖樣由本局提供之。
第十條 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局通知補助許可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局繳納履約保證金,並與本局簽訂契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補助。
前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為補助款總額百分之十,於補助案結案後,無息返還。
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準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本局得依執行進度分期或於結案後一次撥付方式補助款。
第十二條 受補助者應依製作企劃書所訂期限,完成影片製作。無法完成時,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如因特殊情形經本局研議核准後,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受補助者應檢具影片全片一份、本市景點側拍花絮DVD十份及本市拍攝景點清單一份,向本局申請結案。
未通過結案審核之影片,本局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修改完成者,撤銷補助。
第十四條 受補助者應於影片經本局通知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補助成果報告書(含總支出明細表)及相關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事宜。
第十五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補助許可,逕行解除契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受補助者應繳回已領之補助款:
一、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與本局所簽訂之契約約定。
二、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三、影片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四、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
五、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追討之。
第十六條 未依本辦法申請或申請未獲補助而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之電影片製作業者所製作之電影片,如於法國坎城影展、義大利威尼斯影展、德國柏林影展、美國奧斯卡影展、日本東京影展、韓國釜山影展獲得正式競賽單元之正式獎項,得於得獎後一個月內向本局申請專案補助。
前項專案補助之審查,準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