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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平均地權業務,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設置臺中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以下簡稱地政局)。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ㄧ、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之收入。
三、區段徵收土地出售之盈餘款。
四、市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應撥充數。
五、裁撤留供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費用專戶之剩餘款。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
三、市地重劃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四、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費用。
五、土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款不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六、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籌備工作及規劃設計必要費用。
七、促進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發展之建設、管理及維護費用。
八、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建設、管理及維護費用。
九、本基金管理必要費用。
十、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業務必要費用。
十一、其他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必要費用。
前項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款之費用以補助方式辦理;其餘各款以貸款方式運用。但第六款於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因故不能實施時得以補助方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至第十款每年度支出之經費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本府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並依巿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申請本基金之貸款者,應提出工作計畫書、經費概算、貸款數額及償還計畫,報請地政局核定。
前項申請為供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費用者,經地政局核定後,通知重劃會提供擔保,與本府代理基金存儲銀行辦理簽約。


第八條  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依地方建設基金平均地權項目之放款利率計算。
本基金貸款期限最長為六年。


第九條  本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本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