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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醫事檢驗所收費標準
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醫事檢驗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第三條  醫事檢驗所收費,其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醫事檢驗所收取檢驗費用不得超額收費,違反者,依醫事
   檢驗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