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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縣國民中學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學行優良家庭經濟困頓之學生,特訂
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領受範圍以申請人(學生)或家長設籍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且
申請時為各縣市政府列冊有案低收入戶並就讀於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上學校
者。

第 3 條
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獎助金額及名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組:須就讀本縣公立國民中學,學習評量採九年一貫成績評
    量計分達七十分以上(以原始分數計換算為乙等以上),每名發給新
    臺幣八百元,錄取三百名。
二、高中(職)組:學業成績(無不及格成績科目)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
    以上(甲等以八十分計),每名發給新臺幣二千元,錄取五十名。五
    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併入高中(職)計。
三、大專組:學業成績(無不及格成績科目)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甲
    等以八十分計),每名發給新臺幣三千元,錄取四十名。(五年制專
    科學校之四、五年級以大專院校計)。
前項各級學校除國中一年級新生以國小六年成績申請外,其餘各級學校新
生在申請當時就讀學校入學第二學期起,始可申請。各組申請人數超過錄
取名額限制時,依各校申請學生之學業總平均成績高低錄取,如同分人數
超過錄取名額限制時,同時錄取,不足之獎學金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相關預
算勻支。

第 4 條
具申請資格之各級學生,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一):由就讀學校初審資格無誤後,併同申請證明資料
    文件寄送本府指定承辦學校彙辦。
二、低收入戶證明:各鄉(鎮、市)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三、前學期成績:就讀學校統一開立之前學期成績證明,國中新生第一學
    期以前所就讀國民小學開立之六年級最後一學期成績證明。
四、在學證明: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或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五、未請領任何其他政府獎學金證明:由就讀學校承辦人或承辦單位在申
    請書證明核章。

第 5 條
本獎學金受理時間依本府公告之日起受理,無論錄取與否,申請文件皆不
退還申請人或就讀學校。

第 6 條
申請本獎學金者,經本府複審其資格無誤,並經縣長批准後,函知獲獎助
學生就讀學校開立獲獎助學生之印領清冊及學校收據,據以撥款並由學校
轉發。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