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維持勞工基本生
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本國籍勞工年滿十五歲,設籍臺中市且在臺中市境內工作,未
能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者,有下列條件之一致生活困難
者:
1、因景氣因素影響事業單位訂單減少致營運困難,勞雇雙方
協商每月減少工時,且實施無薪休假達三個月以上,勞工
因工資減少,而終止勞動契約者。
2、遭雇主積欠工資六個月以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
3、勞工任職事業單位一年以上,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
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或第二十條規定而離職。
4、雇主未替員工加保就業保險,且勞工任職該事業單位一年
以上,勞工因非自願性離職且無法領取失業給付者。
5、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
運困難,並依勞動部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
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實施無薪休假三個月以上而與勞
工終止契約者。
(二)倘有重大勞資爭議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審核小組審核認定者,不
受前款補助要件之限制。
(三)本要點應自終止勞動契約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
不受理。
三、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除外)。但勞資雙
方就勞動法令應給付事項無爭議者,申請人應檢附切結書及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勞工本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國稅局財產歸戶清單。
(四)未投保勞工保險者需檢附其他足資證明勞工身分之文件。
(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證明。
(六)如係因事業單位實施無薪假者,需附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同
意書或協議書(需蓋事業單位大小章)。
(七)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八)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九)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除上述各款文件,應另檢附子女當學期就
學證明(如繳費收據、在學證明等)。
四、補助標準:
(一)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生活及子女就學補助:
1、生活補助:經評估生活困難者,每人每次補助一個月基本
工資額,如再經評估生活困難者,始得繼續請領,每人每
年最長以領取二個月基本工資額為限。
2、子女就學補助: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五目情形,且
經評估生活困難,其子女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下,就讀國內
國小至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者,國小、國中每人補助五千
元,高中以上每人補助八千元,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所
稱正式學籍不包括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
、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
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生等。
(二)生活困難參考指標:
1、勞工本人需為家庭主要經濟負擔者。
2、勞工本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個人所得低於臺中市政府主計
處所公布最近一年平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
(三)評估生活困難由審核小組參考上述指標並按個案事實核實認定
之。
(四)同一事由,勞工本人已領取本局職業災害勞工慰助、生活及子
女就學補助之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補助、子女就學補助或本局勞
工權益涉訟補助要點之訴訟期間生活補助時,不得再申請本要
點之生活補助;如已請領中央部會或其他政府同性質補助者,
不予補助。
五、本局為審核補助案件,應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
由本局局長兼任,並置委員二人,由律師一人、學者專家或公正人
士一人擔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審核小組原則上每個
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提早或調整之。
審核小組召集人或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其對於審理之案件,不得受任為訴訟代理人。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
七、本要點所須書表格式由本局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