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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觀光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觀光產業
    ,增進市民休閒生活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觀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市觀光發展政策之審議。
   (二)協助本市觀光發展策略之指導。
   (三)協助本市推動國際城市觀光交流事宜。
   (四)協助本市推動中部各縣市觀光聯盟相關事項。
   (五)協助本府及所屬機關主辦觀光活動之審查及統籌協調事項。
   (六)協助本府與民間團體合作舉辦觀光活動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七)協助本市觀光相關資訊之交換及服務宣導事項。
   (八)協助本市觀光地區經營管理之督導考核。
   (九)協助推展國內、外旅遊計畫政策之審議。
   (十)其他觀光事務有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遴
    派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二十六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任之: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觀光旅遊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局長。
   (六)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七)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八)具有文化、經貿、外交、觀光專長之學者專家八人。
   (九)觀光產業從業人員九人。
   (十)觀光旅遊業務相關機關代表二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二年,連聘(派)得連任。本委員會委員出缺時
    得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綜理會務;置副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襄理
    執行長綜理會務;置幹事三至五名,由觀光旅遊局派員兼任,辦理本
    委員會相關業務。



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
    學者專家、觀光產業從業人員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開會時,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有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行之。
    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中涉及本府  
    各機關業務相關事項,應由本府各機關指派專人辦理。



八、本委員會得依委員專長及業務實際需要分組,各分組由主任委員、副
    主任委員、委員二至三人組成。委員不以參加一分組為限,各分組由
    委員推舉一人為召集人,自行集會討論議題,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觀光旅遊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