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提列公務人員考
試職缺獎勵措施。
二、獎勵對象: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一級機關。(任用雙軌制機關得
提列高普初等考試職缺數需達八人以上)
(二)臺中市各區公所。
三、職缺計算範圍:以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職缺為計算範圍,本府
各一級機關應含所屬機關(學校)一併計算。
四、職缺適用範圍:
(一)以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同意列入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
考試錄取人員之分配職缺為準(含正額、增額錄取及補訓人員)。
(二)提列地方特考職缺亦併入計算,惟提列高普初等考試及地方特
考則應維持一比一之比例,即以各獎勵對象上年度提報公務人
員高普初等考試職缺數為準,其提缺數每滿一個,得於下一年
度提列地方特考職缺數一個(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因
應縣市改制直轄市,原屬鄉鎮市公所改制為區公所者,不受一
比一之比例限制),未依上開比例提缺者,則不予獎勵。
(三)另為配合弱勢族群保障政策,且依法有進用最低比例之規定,
各獎勵對象提列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之
職缺,亦可併入計算。
五、不列入本獎勵措施得提列考試職缺數計算範圍:
(一)非以考試制度用人職缺,如醫事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及
機要人員。
(二)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未設置之類科。(以各該考試考選部公告類科
為認定依據)
(三)性質特殊考試(警察人員、消防人員)之職缺。
(四)人事、主計、政風等一條鞭體系之職缺。
六、評分項目及配分級距:
詳如附件。
七、敘獎額度及對象:
(一)總分五十五分至六十五分:機關首長嘉獎一次;推動有功人員
一人,核予嘉獎一次。
(二)總分六十六分至七十九分:機關首長嘉獎一次;推動有功人員
二人,各核予嘉獎一次。
(三)總分八十分至八十九分:機關首長嘉獎二次;推動有功人員二
人,各核予嘉獎二次。
(四)總分九十分以上:機關首長記功一次;推動有功人員二人,各
核予記功一次。
(五)機關首長如為政務首長,則改敘督導本項業務之一級單位主管
以上人員。
八、為鼓勵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所屬機關學校)推動本方案
,各一級機關得於本府核定有功人員之獎勵額度內辦理所屬機關敘
獎案,最高額度如下:
(一)所屬機關學校數五個以下者,最高以二人為限。
(二)所屬機關學校數五個以上者,每增加五個所屬機關,得增列一
人,最高以十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