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梧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同時符合台
電協助金運用範圍規定,落實協助金回饋地方之精神,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每人每年補助新台幣伍佰元整,
但已遷出本區者即不予補助。
1.一般資格:凡設籍本區連續滿二年者(以申請當年度3月1日為基準日)
。
2.特殊資格:
(1)凡初設籍本區之新出生嬰兒(以申請當年度3月1日前出生
並完成出生登記者),不受設籍滿二年之限制。
(2)因結婚遷入設籍本區者(以申請當年度3月1日前結婚並完
成遷入登記設籍為準),不受設籍滿二年之限制。
(3)外籍(含大陸)配偶未取得身分證者,需檢附護照或居留
證影印本。
(4)凡於申請當年度1月1日至提出申請日前之死亡人口不受連
續設籍滿二年之限制。
三、審核方式:凡於去年度於申請期間內繳交紙本申請書並符合資格者,當
年度將逕行入款至去年度鄉親所提供之帳戶內。惟符合下列
條件
者仍需鄉親繳交紙本申請書:
(1)去年度未申請者。
(2)去年度有申請但資格不符者。
(3)欲申請變更入款帳戶者。
(4)戶長變更者。
(5)外籍(含大陸)配偶未取得身分證者,需檢附護照或居
留證影印本隨同申請書繳交。
四、紙本申請方式:
1.申請期間:申請當年度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送交戶籍所在地鄰長處收件。申請期間內申請
者,由鄉親索取回執聯供日後憑證,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2.應備證件(請依序裝訂):
(1)申請書。
(2)梧棲區農會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外籍(含大陸)配偶未取得身分證者,需檢附護照或居
留證影印本。
3.本補助每年由梧棲區戶政事務所提供符合一般資格及特殊資格名冊,
梧棲區戶政事務所無法提供者,本所得向鄉親要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可明確辨識設籍日期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可明確辨識死亡日期
之戶口名簿或除戶戶籍謄本)。外籍(含大陸)配偶未取得身分證
者仍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4.本補助採申請制,鄉親須於本所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未提
出申請或資料不齊全,經通知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視為放棄權利
,不得提出異議;但逾期或未提出申請原因為資料遺漏,並能舉證非
可歸責於鄉親者,得於申請次年度申請補發,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5.複查期間:如對入款金額有疑義者,得於補助款入款日起30日內,鄉
親攜帶回執聯、戶口名簿正本、存摺,洽本所辦理複查,逾期不予受
理。
五、審核作業:
1.各里幹事受理該里新案件及公所同仁共同辦理初審。
2.由社會課及同仁協助書面複審。
六、補助款入款方式:
補助申請案完成審核後,辦理入款事宜。
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支應。
八、本計畫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所訂定之。
九、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十、本計畫修正部分自107年2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