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
一、行政院106年1月9日院授發社字第1061300008號函頒政府服務躍
升方案。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稱國發會)106年1月25日發社字第
1061300083號函頒第1屆政府服務獎評獎實施計畫。
貳、參獎目的
一、便捷服務遞送,確保效能與公平並重,發展適性的正確服務。
二、擴大社會參與,重視服務對象意見回饋,提供有感的優質服務
。
三、開放政府治理,建立透明互信的合作環境,帶動創新的加值服
務。
參、參獎類別、對象及限制
一、參獎類別及對象
本府所屬各機關得依業務屬性及服務目標,就下列類別擇一參
獎:
(一)整體服務類:
旨在鼓勵日常業務直接、高頻率接觸民眾提供服務之機
關全方位提升服務效能。本類別係針對機關於基礎服務
、服務遞送、服務量能、服務評價及開放創新等面向展
現之績效進行評獎。
(二)專案規劃類:
旨在鼓勵機關掌握社經發展趨勢,發掘關鍵公共問題,
或針對本機關與第一線機關服務問題,規劃專案推動執
行,據以務實解決。本類別係針對機關規劃專案之成效
進行評獎。
二、參獎限制
(一)依國家發展委員會各屆評獎實施計畫參獎限制辦理。
(二)本府警察局及各分局,依國發會參獎注意事項由內政部
統一提報參獎。
肆、評選依據
各年度推動及執行政府服務躍升方案之成果與績效。
伍、評選項目及標準
依據國發會各年度函頒評獎實施計畫辦理。
陸、參獎機關遴薦作業
一、初選階段
(一)下列第一線服務機關由所屬上級機關辦理遴選作業依規
定名額填報臺中市政府提報參與「政府服務獎」參獎初
選名單,報府參加初選。
參獎機關 參獎方式與提報本府初選名額
各戶政事務所 由本府民政局提報3所。
各地政事務所 由本府地政局提報2所。
各衛生所 由本府衛生局提報2所。
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由本府地方稅務局提報1分局
。
(二)除前項所列機關外,由本府研考會依各機關填報之「本
府各機關為民服務現況與品質自我檢覈表」及「本府一
級機關近三年專案執行現況自我檢覈表」評核提報參加
初選。
(三)為鼓勵本府所屬各機關積極參獎,各機關得自行提報參
加初選。
二、輔導階段
(一)由本府研考會依各年度參加政府服務獎參獎作業輔導
計畫組成輔導團隊。
(二)本府研考會與輔導團隊就參加初選機關名單召開會議遴
選12至14個具得獎潛力機關,進行參獎輔導作業。
(三)輔導內容為參獎申請書撰寫、績效佐證資料準備方向及
實地訪視指導。實地訪視指導項目依國家發展委員會評
獎之實地評審方式與程序辦理。
三、決選階段
輔導團隊就各受輔導參獎機關參獎申請書內容依評選項目及
標準評分並提出薦送參獎機關建議名單,由本府研考會召開
遴選會議決議薦送參獎機關,薦送總額上限為各年度國發會
核定直轄市政府得推薦參獎名額。
柒、獎勵
一、參選獲頒「政府服務獎」機關,由行政院頒發獎座及獎金8
萬元,獲獎機關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
時獎懲案件處理原則」(以下稱獎懲原則)之參加政府主
辦之全國性各項評比、考核或競賽績優第一名之獎勵額度
辦理敘獎。
二、經推薦參加行政院評獎,入圍決審名單但未獲獎機關依獎
懲原則參加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評比、考核或競賽績優
第二名之獎勵額度辦理敘獎;未入圍決審名單之機關依獎
懲原則參加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評比、考核或競賽績優
第四名之獎勵額度辦理敘獎。
三、參獎機關入圍政府服務獎,本府督導或實際推動提升服務
品質有功人員,依獎懲原則參加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評
比、考核或競賽績優第五名之獎勵額度辦理敘獎,若未能
入圍,則不予敘獎。
捌、其他
一、獲頒「政府服務獎」機關,應配合國發會及本府研考會需
要辦理成果發表會,公開發表其提升服務績效及作法;並
配合辦理各項宣導活動(如撰稿、接受訪問或拍攝影片等
)。
二、獲頒「政府服務獎」機關,應繼續維持並提升其服務品質
水準,若獲獎機關於獲獎3年內服務形象有重大缺失,國
發會及本府研考會得要求其改善;如限期未改善,國發會
得撤回其所獲之政府服務品獎。
三、參獎機關須遵守著作財產權相關規定,包括參獎申請書及
簡報資料等,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所提報之成果
數據,應為真實,不得任意增減。若於參賽過程中,發現
參獎機關提供之參獎資料,有侵害他人權益或提報不確數
據者,經查證屬實,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參獎資格;評獎
結束後如發現上開情事,則追回所有獎金及獎座,所有法
律責任由參獎機關自負,不得異議。